為預防坍塌事故發生,貫徹、執行《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方案。
1、凡從事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施工的單位,應當遵守本方案。
2、本方案所稱坍塌是指施工基坑(槽)坍塌、基礎樁壁坍塌、模板支撐系統失穩坍塌及施工現場臨時建筑(包括施工圍墻)倒塌等。
3、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指定預防坍塌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經理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項目經理部應結合施工組織設計,根據建筑工作特點,編制預防坍塌事故的專項施工方案,并監督實施。
4、基坑(槽)、基礎樁、模板和臨時建筑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按設計單位要求,根據地質情況、施工工藝、作業條件及周邊環境編制施工方案,單位主管負責人審批簽字,項目主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
5、土方開挖前,施工單位應確認地下管線的埋置深度、位置及防護要求后,制定防護措施,經項目主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后,方可作業。土方開挖時,施工單位應對相鄰建(構)筑物、道路、管線的沉降和位移情況進行觀測。
6、施工單位應編制深基坑(槽)、樁基等專項施工方案,并在作業前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本規定所稱深基坑(槽),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的基坑(槽),或者深度未超過5m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槽)。
7、施工單位應作好施工區域內臨時排水系統規劃,臨時排水不得破壞相鄰建(構)筑物的地基和挖、填土方的邊坡。在地形、地質條件復雜,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時,應由設計單位確定排水方案。場地周圍出現地表水匯流、排瀉或地下水管道滲流時,施工單位應組織排水,對基坑采取防護措施。開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和基礎樁時,施工單位應合理選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8、基坑(槽)設置坑(槽)壁支撐時,施工單位應根據開挖深度、土質條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鄰建(構)筑物等情況設計支撐。拆除支撐時應按基坑(槽)回填順序自下而上逐層拆除,隨拆隨填,防止邊坡塌方或相鄰建(構)筑物產生破壞,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9、基坑(槽)和基礎樁孔邊堆置各類建筑材料的,應按規定距離堆置。各類施工機械距基坑(槽)和基礎樁孔邊的距離,應根據設備重量、基坑(槽)和基礎樁的支護、土質情況確定,并不得小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