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的作用
立了法,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監督其實施的措施,那么就將成為一紙空文。人類在“工廠立法”時期,所頒布的法規由于沒有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和人員,或沒有對違反法規的懲罰辦法,因此難以真正執行。“安全衛生立法”時期頒布的一些法規就注意了這一點,強化監督與監察成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制的重要技術環節,象英國的《勞動安全衛生法》的執行就非常強調立法后實施過程中的監察作用。美國、日本、前蘇聯也都對非常重視立法后的監督實施,一般要制定法的"實施條例",甚至制定補充規定。
國家勞動保護監察是國家授權特定行政機關設立的專門監察機構,以國家名義并利用國家行政權力,對各行業勞動保護工作實行統一監察。在我國,國家授權勞動部門行使國家勞動保護監察權。國家勞動保護監察制度,由國家勞動保護監察法規制度、監察組織機構和監察工作實踐構成體系。在社會主義制度下,這一體系還應與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監督,工會組織的群眾監督相結合。
1978年至1979年,國務院責成有關部門著手進行鍋爐、礦山安全的立法和監察工作,并于1982年2月頒布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年國務院發布了《礦山安全監察條例》。1983年5月,國務院批轉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安全監察工作的報告》同意對其他行業全面實行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制度和違章經濟處罰辦法。1993年8月,勞動部發布了《勞動監察規定入明確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的各項事項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
1.2監察的基本原則
1)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有法必依,包括執行和遵守兩個方面。首先表現在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和人員在工作中要嚴格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對司法機關來說,就是審理案件時必須依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就是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制度。
執法必嚴,就是指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都必須嚴格地依照法律規定辦事,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對司法機關來說,就是在審理案件中,在定罪量型、刑罰輕重等方面,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辦事。執法必嚴的另一層意思是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或個人對判定活動的非法干涉。
違法必究,就是對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都必須認真究查,依法懲處。任何人都不得凌駕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誰也不能享受法律規定以外的特權。堅持違法必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項重要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只有嚴格地執行這一原則,才能有效地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2)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違法事實是進行處理或處罰的客觀依據。在對檢查或舉報的案例進行監察和執法時,必須深入調查、收集可靠證據,查清事實。實事求是地查明、核對違法事實,使認定的違法事實有充分的證據,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法律法規的規定是處罰的唯一準繩。勞動安全衛生監察部門在處罰時,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準確、適當的處罰。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尊重客觀事實,同時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正確執法。
3)堅持行為監察與技術監察相結合的原則
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工作,不僅實施行為監督(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及其領導人員的管理行為,包括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活動是否符合勞動保護法規的要求),而且實施技術監督,就是憑借技術手段,深入監督檢查生產工藝過程、設備、原材料和勞動環境的安全衛生狀況及其防護技術條件。只有把行為監督和技術監督結合起來,突出行為監督的作用,才能在科學技術不斷進步的條件下,通過法制手段,有效地實現勞動安全衛生國家監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