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致因理論的范疇,包括從簡單的單因素理論到不斷增多的復雜因素的系統理論。
1919年格林伍德和1926年紐伯爾德,都曾認為事故在人群中并非隨機地分布,某些人比其他人更易發生事故。因此,就用某種方法將有事故傾向的工人與其他人區別開來。這種理論的缺點是過分夸大了人的性格特點在事故中的作用,而且不能解釋何以在同等危險暴露情況下,人們受傷害的概率并非都不相等。
1939年,法默和凱姆伯斯又重復提出:一個有事故傾向的人具有較高的事故率,而與工作任務、生活環境和經歷等無關。
1951年,阿布斯和克利克的研究指出,個別人的事故率具有明顯的不穩定性,對具有事故傾向的個性類型的量度界限難于測定。廣泛的批評使這一單因素(具有事故傾向的素質論)理論被排出事故致因理論的地位。1971年邵合賽克爾僅主張將這一觀點提供給工種考選的參考,他只著意于多發事故,而絲毫無意涉及人的個性參數。
第二個單因素理論被稱為心理動力理論,它來源于弗羅伊德的個性動力理論,認為受傷害工人的刺激心是事故的原因。這種理論是荒謬的,它也無法證實某個特定的動機會引起某個特定的事故。這里之所以提示一下這個觀點,是因為它與事故傾向論者相反,不認為個別人的品德缺陷是固有的和穩定的,而認為無意識的動機是可以改變的。可以將此理論推論為,一個人可能屬于具有事故傾向組,通過教育或培訓可以降低其事故率,而不必從工作中將他們排除。
1957年科爾做出了社會—環境模型,這是把個人和工作環境兩因素認作是導致事故傾向的“目標—靈活性—機警”理論。即一個人自己設置的一個可達到的合理目標,并具有選擇、判斷、決定等靈活性,而工作中機警會避免事故。它的基本觀點是,一個有益的工作環境能增進安全。
科爾認為,工人的來自社會和環境的壓力會分散注意力而導致事故。這些“壓力”包括;工作變更、換了領班,婚姻,死亡、生育、分離、疾病,噪聲、照明不良、高溫和過冷以及時間緊迫、上下催促等等。科爾既沒有說明每一個因素與事故發生有何種關系,也沒有給“機警”下一個定義,這種理論只不過能對事故原因增進理解而已。
海因里希的多米諾骨牌模型是闡明傷害五因素的事件鏈的。
這個模型強烈地表現出:傷害總是事故的結果(多米諾模型定義為事故),事故(意外事件)總是一種不安全行動或一種機械危害的結果,不安全行動和機械危害又是人為失誤的結果,等等。這些絕對比的說明,對于事故致因的全面理解顯然過于簡單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