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針對特定的安全生產領域和特定保護對象而制定的專門性單項法律,如《礦山安全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也包括有關法律中對安全生產的規定,如《建筑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等等。
《礦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并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礦山安全法》共有8章50條,內容分為總則、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礦山安全的監督管理、礦山事故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它是我國安全生產方面的第一部專門性法律,雖然主要適用于礦山企業,但它的頒布施行,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走向法制化的一個重要標志。
《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并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共有6章54條,內容分為總則、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法律責任、附則。消防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社會和經濟發展到一定高度的必然產物,是保護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的客觀需要,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和很強的實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