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 Wrence(1974)曾對傷亡事故提出過幾個假定:設事故是包含著產生不希望的傷害的一組相繼發生的事件;進一步假設這些事件發生在某些活動的進程中,并伴隨有人員傷害和物質損失以外的其他結果。在深入研究這兩個假設時,自然會得出另外的假設。例如認為“事件”是構成事故的因素,每個事件的含義應該清楚,以便調查者能正確地描述每個事件。
Benner提出了解釋事故的綜合概念和術語,同時把分支事件鏈和事故過程鏈結合起來而用圖表顯示的方法(1972)。
他指出,從調查事故的目的出發,把一個事件看成是某種發生了的事物,是一次瞬間的或重大的情況變化,是一次已避免了的或導致另一次事件發生的偶然事件。一個事件的發生勢必由有關的人或物所造成。將有關的人或物統稱之為“行為者”;其舉止活動則稱“行為”。
這樣,一個事件即可用術語“行為者”和“行為”來描述。
行為者可以是任何有生命的機體(如司機、車工、廠長),或者是任何非生命的物質(如機械、洪水、車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