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與范圍
1.1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的再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職工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處理和管理。
1.3 本制度適用澳泰公司內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包括招用的臨時農民工)等。
2 總則
2.1 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應當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2.2對工傷事故進行的認定
2.2.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⑴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⑵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⑷患職業病的;
⑸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2.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⑴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⑵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⑶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
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⑷職工符合⑴、⑵情形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符合⑶情形的,享受
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2.2.3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⑴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⑵醉酒導致傷亡的;
⑶自殘或者自殺的。
2.3 工傷事故的分類
2.3.1 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2.3.2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作為重傷處理:
⑴經醫生診斷成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⑵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⑶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⑷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⑸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⑹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只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殘廢可能的;
⑺肢部傷害: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和殘廢可能的;
⑻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2.3.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2.3.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2.3.5 職業病: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它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2.3.6 未遂事故:指發生了事故但沒有出現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3 職責
3.1 企管辦是工傷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結案工作。
3.2 廠辦負責組織工傷評殘、工傷保險和工傷能力鑒定的工作。
3.3 企管辦負責事故的應急準備工作,防止事故擴大。
3.4 其它單位負責事故及時報告、救治傷員、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配合事故調查等工作。
4 事故的緊急處理和上報
4.1發生一般工傷事故,由組長當即報告班長,班長于當天報告生產廠分管安全的廠長,分管廠長于兩天(48小時)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一式三份報告企業管理辦公室。
4.2發生多人事故(指同時傷3人或以上事故) 、重傷事故或死亡事故首先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長,班長立即報告安全組長,并用最快速的方式報告澳泰公司安全部門,安全部門立即將事故報告給上級主管部門。事故發生部門應于5日內寫出事故報告。
4.3發生重傷以上事故以后,事故部門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公司安全部門立即組織人員,根據事故“四不放過”原則認真調查、分析、處理。
4.4各部門應有專人負責工傷人次,休工天數的統計、報告,并于5日前統計報表由部門領導簽字以后報告公司安全部門。
5 事故的調查處理
5.1 事故的調查程序
5.1.1 未遂事故由車間于24小時內,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分析會,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并于10天內報企管辦。
5.1.2 輕傷事故由企管辦于24小時內,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分析會,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并于10天內填寫事故報表。
5.1.3 重傷事故及一次三人以上輕傷事故(含三人)由企業主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參加的重傷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取證、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并于15天內寫出《重傷事故調查報告》,上報有關部門。
5.1.4 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重傷事故(含三人)由政府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企管辦及有關單位協助配合調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5.1.5 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執行。
5.2 事故調查要點
5.2.1 物證搜集
⑴現場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⑵在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
⑶所有物件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
⑷對健康有危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護措施。
5.2.2 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
⑴發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
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支付工資的形式。
⑶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狀況,接受安全教育情況。
⑷受害人的受傷部位和程度。
⑸出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時間開始工作、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序、操作時的動作(或位置)。
⑹受害人和肇事者過去的事故記錄。
5.2.3 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
⑴事故發生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和質量狀況。
⑵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時進行物理性能或化學性能實施與分析。
⑶有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
⑷關于工作環境方面的狀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
⑸個人防護措施狀況應注意它的有效性、質量、使用范圍。
⑹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狀況。
⑺其他可能與事故致因有關的細節或因素。
5.2.4 證人材料搜集
5.2.5 現場攝
⑴顯示殘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⑵可能被消除或殘踏的痕跡:如剎車痕跡、地面和建筑物的傷痕、火災引起損害的照片、冒頂下落物的空間等。
⑶事故現場全貌。
⑷利用攝影或錄像,以提供較完善的信息內容。
5.2.6 制作事故圖
報告中事故圖,應包括了解事故情況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
5.3 事故分析要點
事故原因的確定是在調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5.3.1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為和機械、物質和環境的不安全狀態
5.3.1.1 不安全行為包括:
⑴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⑵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⑶使用不安全設備。
⑷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⑸物體存放不當。
⑹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⑺攀、坐不安全位置。
⑻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⑼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⑽分散注意力。
⑾未用個人防護用品。
⑿對易燃、易爆物處理不當。
5.3.1.2 不安全狀態包括:
⑴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⑵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⑶個人防護品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⑷生產場地環境不良。
5.3.2 間接原因
⑴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如工業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⑵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⑶勞動組織不合理。
⑷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性錯誤。
⑸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操作規程不健全。
⑹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⑺其他。
分析事故的時候,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進行責任分析。
5.4 事故調查報告內容
5.4.1 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5.4.2 事故經過。
5.4.3 事故原因。
5.4.4 事故的責任分析。
5.4.5 事故性質和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5.4.6 事故教訓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5.4.7 今后需進一步研究的課題(如對規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見)。
5.4.8 附件、技術鑒定、筆錄、圖紙、照片等。
5.5 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期間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6 事故管理
6.1 事故經調查后,由車間填寫《工傷事故反饋表》、《工傷事故預防措施反饋表》,經安全辦審核同意后,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后,與《事故報告》一同歸檔。
6.2 受傷者憑《工傷事故報告單》,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6.3 企管辦根據事故情況,將工傷事故情況及時通報澳泰公司各單位。
6.4 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事故,由傷者所在單位統計上報,企管辦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6.5? 實習生、外單位職工、參加學習人員等發生事故,由事故發生地所在單位調查、統計、報告。
6.6 因工負傷職工調動工作,由企管辦出具證明或復制一份《傷亡事故登記表》給接受單位。因工負傷職工退休所需工傷證明,由所在單位復制一份《傷亡事故登記表》交廠辦,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7 考核
7.1 對于重視安全生產,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事故發生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企業有關獎懲規定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7.2 對因忽視安全生產,違反安全生產制度、規程,違章作業、不遵守勞動紀律,工作不負責任或者發現事故隱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發生的有關責任者,按考核規定執行。
7.3 對發生工傷事故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責任單位及責任者,一經查出,除按規定罰款外,還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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