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勞動紀律,規范員工請假外出管理,特制定一下制度。
1. 員工請假(包括事、病假及公出、學習等),必須履行出差及請銷假手續。員工請假應填寫《員工請銷假審批表》,履行審批程序后方可離開。因事件緊急來不及履行請假手續的,可利用電話向領導報告,上班后三個工作日內補辦相關手續。
2. 兩天以內的休班,由本班班長或跟班副隊長安排。
3. 員工請假需提前10天左右向隊里提出申請,由隊里根據生產和員工的休班情況進行安排。
4. 員工請假須填寫員工請假單,并向隊長、經營辦、礦長進行審批。
5. 副科級以上人員請假2天以上向分管領導和礦長請假。
6. 一年員工請假超過15天的,調資等獎金將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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