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的發生,及時防范和整改安全隱患,落實安全事故的責任和權力,嚴肅追究各公司安全事 故直接責任人、有關責任人、部門主管領導、店總經理、區域管店總及區域相關條線領導 的責任,保障廣大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保障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促進公司各項規 章制度的切實執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而制定。 本規定適用于XX汽車XX區域公司所屬管理的各 4S 店、各二級網絡店及經營單位(以 下稱“各公司”)的所有員工。返聘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外包人員、實習人員、非全日 制員工等,一律視同為本條上款所稱的“員工”。
第三條 各公司總經理或公司第一負責人作為本公司安全負責人,須建立店面的安全
組織機構,完善和發揮機構職能,確保全年經營安全、無失竊、火災、設備、工傷和交通 事故等責任事故,保障公司財產、聲譽和員工生命安全。
第四條 公司員工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文件、工作流程、 上級指令及社會道德準則等,忠于職守,積極維護和增進公司及其他員工的利益。
第二章 事故的分類
第五條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將安全事故 進行如下分類:
一、一般事故:是指無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 1 萬元以內的事故;
二、較大事故:是指造成輕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大于 1 萬元(含 1 萬元)但小于 5
萬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大于 5 萬元(含 5 萬元)但小于
10 萬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大于 10 萬元(含 10 萬元)的事故。 本條款所稱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
壞財產的價值。具體統計如下:
1、人身傷亡所支出的費用:包括醫療費用(含護理費)、喪葬及撫恤費用、補助及救 濟費用和停工工資等。
2、善后處理費用:包括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 故罰款和賠償費用等。
3、財產損失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損失和流動資產損失。 注:保險公司的賠償不能沖減直接經濟損失費用。
第六條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對傷亡程度進行如下分類: 一、輕傷:指職工負傷后休息 105 個工作日以內者,但未到重傷程度的。
二、重傷:指職工負傷后休息超過 105 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 三、死亡。
第三章 事故報告
第七條 各公司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公司總經理或第一負 責人報告;本公司總經理或第一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第一時間向管店負責人及區域公司 XX部XX經理處報告,并在 24 小時內向公司申報事故報告,區域XX經理接到事故報
上報事故情況。
第八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 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
(三)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 事故發生后已經采取的措施;
(五) 其他應區域公司XX部要求報告的內容。 第九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 謊報或者瞞報。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的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上述條款所列的事故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上述條款所列的事故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十一條 事故單位總經理或第一負責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公司財產損失。
第四章 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 各公司總經理或第一負責人應當自事故事發之日組織進行事故的調查工作, 并于事故發生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二)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三)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的性質;
(四)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 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 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并對事故責任者追究責任。
?
并將調查結論上報區域公司領導審批,由區域公司對各單位提出的處理建議做出最終處罰 決定。
第十六條 如店面總經理(或店面第一責任人)未能按照本規定進行事故報告和事故 調查的,則直接推定店面總經理(或店面第一責任人)為事故的主要責任人,承擔全部事 故責任,并加倍處罰;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 員工因責任事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且該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不影響公司基于本規定所享有的處罰權的行使。
如責任事故是因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操作流程、上級指令等造 成的,則該事故的全部經濟及法律責任均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公司不再承擔。
第十八條 處罰措施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扣罰年度績效工資、降職、解除勞動 關系。
警告:由區域公司XX部向被處罰員工或該員工所在單位下發書面警告通知。 通報批評:由區域公司XX部向全體員工下發書面批評通報。 罰款:由區域公司XX部出具罰單或收據,由被處罰員工按照罰單或收據金額交納罰
款。
扣罰年度績效工資:按本規定標準,由區域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據執行。發生安全責任 事故,對事故發生單位當事人的部門主管領導及單位總經理(或店面第一負責人),給予 扣罰年度績效工資的處罰,具體如下: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扣罰部門主管領導年度績效工資的(2%-20%),總經理或第一 負責人年度績效工資的(1%-10%)。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扣罰部門主管領導年度績效工資的(10%-40%);總經理或第一 負責人年度績效工資的(5%-20%)。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扣罰部門主管領導年度績效工資的(15%-60%);總經理或第一 負責人年度績效工資的(10%-40%)。
(四)發生特大事故的,扣罰部門主管領導年度績效工資的(25%-100%);總經理或第 一負責人年度績效工資的(20%-80%)。
以上累計扣罰總額不超過年度績效工資的總和。 店面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對責任事故發生單位的分管副總及當事人所屬條線的分管領
導,根據所發生的事故的類別及事故的頻次給予相應的罰款處罰。具體如下:
1、一般事故<3 起的,扣罰分管副總及相關條線負責人年度績效工資的 1-10%;
2、一般事故≥3 起且少于 5 起或發生較大事故 2 起之內的(含 2 起),扣罰分管副總 及相關條線負責人年度績效工資的 5%-20%;
3、一般事故≥5 起或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扣罰分管副總及相關條線負責人年度績效 工資的 10%-40%;
降職、解除勞動合同:對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當事人,視同為嚴重違 反公司規章制度且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要求,公司有權做出降職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處 理。
第十九條 事故責任人在事故釀成后,能夠及時、積極主動的承認過錯、配合調查,且 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所帶來的損害的,經區域公司最終認定,可以從輕、減輕或免 除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按區域公司的相關車輛管理制度執行。對相關責 任人的處罰根據交警部門對于事故責任的認定給予相應處罰,交警部門認定我方全責、主 責、同責的,相關領導的處罰按照本規定執行;交警部門認定我方次責或無責的,按公司 車輛管理制度執行,由公司按比例承擔保險免賠部分的損失,相關領導不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依據本規定進行處罰時,由區域公司XX部會同運營部、人力資源部 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經區域公司研究決定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各公司相關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在處罰決定下 達 3 日內,全額上繳區域公司財務部,同時將收款憑證復印件報區域XX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區域公司XX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 2011 年 12 月 10 日第一次修訂,并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公司其它規章制度與本規定有沖突的,以本規定為準。原 2011 年 1 月 1 日下發的《安全 責任事故處理暫行規定》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