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公司的經營安全,規范處置突發事件的流程,明確突發事件處置過
程中各部門的責任,加強公司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的將突發事件給公司帶來的 影響降到最低,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稱的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有別于公司正常經營活動的、可 能、將要或已經為公司帶來不利影響和損害,需要緊急處置的偶發事件。
第三條:公司對于突發事件的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處置并行的原則,區域內各 公司必須做好日常預防工作。
第二章 突發事件分類及級別 第四條:突發事件的類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地震、洪澇、狂風、冰雹等。
(二)事故災害:主要包括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災等。
(三)公共衛生事故:主要包括經營場所的衛生事故、員工或其他人員飲食安全、傳 染病等事故。
(四)媒體事件:主要包括新聞、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可能、將要、或已 經對公司的不實產生不利影響的采訪或者報道。
(五)其他事件:主要包括員工或者其他個人、單位為實現合法或非法目的,采用非 法手段擾亂公司經營等。
第五條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將安全事故 進行如下分類:
(一)一般事故:是指無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 1 萬元以內的事故;
(二)較大事故:是指造成輕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大于 1 萬元(含 1 萬元)但小于
5 萬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大于 5 萬元(含 5 萬元)但小于
10 萬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大于 10 萬元(含 10 萬元)的事 故。
(五)本條款所稱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 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具體統計如下:
1、人身傷亡所支出的費用:包括醫療費用(含護理費)、喪葬及撫恤費用、補助及救 濟費用和停工工資等。
2、善后處理費用:包括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 故罰款和賠償費用等。
3、財產損失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損失和流動資產損失。
注:保險公司的賠償不能沖減直接經濟損失費用。
(六)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對傷亡程度進行如下分類: 一、輕傷:指職工負傷后休息 105 個工作日以內者,但未到重傷程度的。
二、重傷:指職工負傷后休息超過 105 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 三、死亡
第六條:對于本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突發事件,無論等級必須全部要上報區域公司,由 店面總經理(或第一責任人)在事件發生 2 小時內必須通過電話方式(可附帶郵件)上報 信息,對于突發事件的上報等級:
(一)一般事故,店面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電話報告給管店總及相關支持條線部門(工 程、法務、財務、XX等),由管店總分級別再做上報。
(二)嚴重事故,店面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電話報告給管店總、片區總經理及相關支 持條線部門(工程、法務、財務、XX等),由片區總經理分級別再做上報。
(三)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店面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電話報告給管店總、片區 總經理、大區總經理及相關支持條線部門(工程、法務、財務、XX等)。
第三章 組織體系及職責 第七條:公司對突發事件的處置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組織、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原
則。
第八條:為提高處置突發事件效率,突發事件的組織領導按照公司現行經營管理體制 確定。其中:
(一)店面總經理在區域公司在未派員直接處置前為突發事件處置現場的第一責任人, 如區域公司明確另有指派的,被指派人為第一責任人。第一責任人負責收集、匯總、向上 級匯報事件相關信息,執行區域公司及上級領導做出的處理決定,最大限度的減小人員、 財產損失,以及消除事件對公司的影響。
(二)管店總為所管轄片區發生突發事件后的直接負責人,負責根據突發事件的等級
理匯報。
(三)區域其他部門負責人為突發事件處置的共同負責人,負責在突發事件發生后對 事故發生店面提供全面支持。 第九條:XX大區的各店面和部門都有義務對遭受事故的 店面和部門提供自己能力范圍內的援助,接到上級領導和其他部門協助要求和請求后,各 個部門應當在第一時間做出反應,立即配合支持相關店面和部門處理突發事件。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條:各店面要加強自身事故隱患的排查,設定專崗專人落實事故隱患排查工作,
做好日常預警、預防,盡量避免突發事件的發生。 第十一條:各店面要根據當地可能存在的不可避免的事故做出提前的預防工作,如暑
期防火、汛期防雨、春秋防風、冬季防暴雪等,對可能損壞的基礎設施等進行必要的加固, 對員工進行必要的事故自救演練等,盡量做到防患未然。
第十二條:突發事件發生后,作為事故發生店面或部門的負責人,店總經理(或部門 經理)應當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將事故情況匯總上報并做好現場處置工作。在店總經理(或 部門經理)不能或者怠于行使職權、怠于匯報,副總經理或XX經理負責人可以直接向管 店總匯報情況并組織力量做好現場處置工作。
第十三條:管店總得到突發事件匯報信息后須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并根據事故等 級迅速做出處理或者第一時間向大區總經理匯報,同時管店總應當將信息通報給負責提供 支援的工程、法務、財務、XX等部門,安排各部門協調配合,解決處理突發事件,必要 時召開緊急會議研究處理方案。
第十四條:如遇突發事件管店總或第一責任人因緊急原因確實無法第一時間趕到事故 現場的,應當保持通訊暢通,及時采用各種方式提出處理意見并待其他緊急工作處理完畢 后及時到達事故現場處理。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五條:處罰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店面做好日常事故預防工作是減少公司損失的必要工作,事故處置結束后,經 調查系店面日常預防管理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的。
(二)對于事故發生后,店面總經理或第一責任人故意謊報、漏報、隱瞞事故情況, 上報虛假信息,怠于處置突發事件的。
(三)其他(工程、法務、財務、XX等)配合部門在得到信息通報和援助命令及請
求后,怠于配合協助的。
(四)對于在事故發生和事故處置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員工。
(五)違反本制度及《安全責任事故處理規定》其他條款規定的。 第十六條:具體罰則參照《安全責任事故處理規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
及刑事責任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對各公司相關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由各公司財務部負責,在處罰決定下達 3
日內,全額上繳區域公司財務部,同時將收款憑證復印件報區域XX部備案。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14 年 9 月 23 日執行,由XX大區XX部及網絡發展部負責解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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