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三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排查治理
第四條 各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同時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源。
第五條 各項目部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參加的事故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檔,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六條 一般事故隱患應立即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七條 事故隱患實行分級監控治理。可能引起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由項目部監控治理;可能引起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重大隱患由各公司或其指定單位組織監控治理;可能引起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重大隱患,由股份公司監督,各公司組織實施監控治理。
第八條 各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各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九條 各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股份公司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填報在安全生產信息系統相應欄目里。對于應由股份公司監控的重大隱患同時報送隱患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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