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懲處安全生產違規行為,保障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股份公司《領導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制定。
第三條 對安全事故、違規行為責任人處罰時,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原則,以崗位職責為標準,以事故責任為依據,杜絕無責株連。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股份公司總部、各單位及其二級單位、項目部。
第五條 安全事故、違規行為處罰的職責劃分:發生違規行為和一般事故時,由責任單位依據有關制度處理;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時,由股份公司處理。
第二章 紀律處分 組織處理
第六條 發生下列違規行為時,無論是否造成事故,都應對違規行為人和責任單位負責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處罰辦法由各單位制定。
(一)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二)無證上崗;
(三)設備“帶病”運行、違規運行;
(四)安全防護設施失效、警示標志缺損;
(五)安全技術措施不交底、不落實或存在明顯缺陷;
(六)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七)其它危及安全生產的行為。
第七條 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時,根據事故等級對事故責任人和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處罰。
(一)輕傷、重傷責任事故
對輕傷、重傷責任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處分,由各單位制定具體處分細則并實施。
(二)一般責任事故
發生一般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年內發生兩起一般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年內發生三起以上、或者發生一起責任關系重大、造成重大影響的一般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職)處分。
(三)較大責任事故
發生一起較大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職)處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年內發生兩起較大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
年內發生三起以上、或者發生一起責任關系重大、造成重大影響的較大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
(四)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
發生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的要求進行責任追究和職業準入。
第八條 發生其它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負有主要責任的場外交通事故、分包商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的自然災害等,下同)時,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追究責任。
(一)負有主要責任的場外交通事故
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一般場外交通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較大場外交通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責任關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職)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重大以上場外交通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職)處分。責任關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對項目部、二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
(二)承擔管理責任的分包商安全責任事故
分包商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年內分包商發生兩起以上、或者發生一起責任關系重大、造成重大影響的較大安全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分包商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責任關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
分包商發生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對二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責任關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響的,給予撤職處分
(三)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的自然災害
發生自然災害,因應急管理體系不完善、應急救援措施不力、危險因素監控與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導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造成較大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造成重大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造成特別重大事故,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對二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二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
第九條 發生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的,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第十條 因失職、瀆職或強令冒險作業造成較大以上事故的,依據第七、八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后,故意瞞報、謊報、遲報的;故意破壞現場、提供偽證、阻礙調查、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職)、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如果是由領導授意的,對授意人給予降級(職)、撤職處分或免除職務的組織處理。
第三章 經濟處罰
第十二條 發生安全事故時,對事故單位的各級領導班子成員、主要負責人員,給予經濟處罰。對科隊、班組、二級單位、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的經濟處罰,由各單位制定處罰細則并實施,但不應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一)發生一般責任事故,對單位班子成員處以2000-5000元的經濟處罰。
(二)較大責任事故,每發生一起對單位班子成員處以5000-10000元的經濟處罰。
(三)重大責任事故,每發生一起對單位班子成員處以10000-20000元的經濟處罰。
(四)特別重大責任事故,每發生一起對單位班子成員處以20000-40000元的經濟處罰。
第十四條 其它安全事故
對造成重大影響的負有主要責任的場外交通事故、分包商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視情節輕重,事故大小,參照第十三條標準,對事故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五條 對安全事故相關責任人和違規行為人的經濟處罰,由各單位制定處罰細則并實施。相關責任人和違規行為人涉及項目部、二級單位或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兩項經濟處罰可以合并按就高原則處理。
第十六條 對事故單位的經濟處罰
(一)安全生產事故:
每發生一起較大責任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30~50萬元的經濟處罰;
每發生一起重大責任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50~80萬元的經濟處罰;
每發生一起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80~100萬元的經濟處罰。
(二)對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場外交通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的自然災害、負主要管理責任的分包商安全責任事故單位的經濟處罰:
每發生一起較大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15~20萬元的經濟處罰;
每發生一起重大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30~40萬元的經濟處罰;
每發生一起特大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50~60萬元的經濟處罰。
(三)事故發生后,故意隱瞞不報、謊報、遲報的;故意破壞現場、提供偽證、阻礙調查的,對事故單位處以20~60萬元的經濟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的事故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辦法》分類。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指場外交通事故是指從事與生產經營活動或單位安排有關的工作時,發生的場外交通事故。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罰只針對各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對其他有關責任人,根據其應承擔的責任,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罰。
第二十條 “未遂事故”是指已發生,但未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事件。
第二十一條 依據本規定進行處罰時,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會同監察部、人事部、工會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經股份公司安委會討論審定并由股份公司決定執行,各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具體落實。
第二十二條 對各單位及其領導班子成員的經濟處罰,由各單位在處罰決定下達后30日內上繳股份公司。對二級單位、項目部及其他有關責任人的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由各單位負責落實。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有罰款,按管理權限全部納入各級安全生產專項基金統一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