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系統處置各類重大突發事件的能力,有效預防和減少重大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護國有資產安全,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企業職工和周邊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最大程度減少財產損失、環境破壞和社會不良影響,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公司及所屬管理各單位均應制定應急管理辦法、編制應急預案,并認真執行。
第二條 應急管理工作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以人為本,減少災害;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靠科學、實事求是;提高素質、協同作戰的原則。在公司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應急管理體制,嚴格各級人員安全責任制,快速、有效地組織事故搶險、救援,使事故災害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條 公司和所屬電廠應根據電廠地理位置和當地氣象特征,辨識重大地質災害和重大氣象災害;依據國家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辨識出重大危險源;依據國家和行業有關電力建設和生產強制性法規和標準要求,結合企業設備設施的健康狀況和在用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辨識出重大安全隱患和重大環境影響因素,組織風險評價,對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設備設施損害以及重大環境影響的突發事件,編制相應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第二章?? 重大突發事件及應急預案分類
第三條 公司作為中央管理企業和上市發電公司,主要從事電源的投資、建設、經營和管理,組織電力的生產和銷售。對公司上述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危險源和風險進行辨識、分析后,參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對突發事件的相關定義,公司重大突發事件分為四大類15種。
(一)事故災難類,包括:重大人身傷亡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重大設備、設施事故,重大施工機械損壞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重大交通事故。
(二)社會安全類,包括:重大社會治安事件,重大網絡安全事件,重大涉外事件,重大金融事件,重大群體性事件。
(三)自然災害類,包括:重大地質災害,重大氣象災害。
(四)公共衛生類,包括:傳染性疾病大面積爆發,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
第四條 為應對以上重大突發事件,公司至少應具有如下綜合及專項應急預案。
(一)事故災難類事件應急預案,包括:重大設備、設施事故應急預案,重大施工機械損壞事故應急預案,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及公司本部辦公場所火災應急預案,電網分列孤島運行應急預案,應對電網穩定破壞應急預案,全廠停電、失電應急預案,應對電網大面積停電應急預案,重大交通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二)自然災害類事件應急預案,包括:重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及公司本部地震應急預案,防洪度汛專項應急預案;
(三)公共衛生類事件應急預案,包括:傳染性疾病大面積爆發應急預案,群體性食物中毒應急預案;
(四)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五)“專項應急預案”,包括:煤炭緊缺專項應急預案。
第五條 各電廠應具有如下綜合及專項應急預案
(一)事故災難類事件應急預案,包括:
1.“設備、設施事故應急總預案”及如下現場處置預案:生產調度通信中斷應急預案,電氣設備污閃事故應急預案,控制系統故障應急預案;
2.“發電企業人身傷亡事故應急預案”及如下現場處置預案:生產性急性中毒應急預案,機械傷害人身傷亡事故應急預案,觸電人身傷亡事故應急預案,高空墜落人身傷亡事故應急預案,燒傷、燙傷人身傷亡事故應急預案,高溫中暑人身傷亡事故應急預案,溺水人身傷亡事故應急預案,窒息人身傷亡事故應急預案;
3.“火災事故應急總預案”及如下現場處置預案:變壓器火災應急預案,發電機火災應急預案,控制室火災應急預案,電子設備間火災應急預案,電纜火災應急預案,檔案室火災應急預案,辦公場所火災應急預案;
4.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二)災害類事件應急預案包括:
1.地質災害專項應急預案;
2.防洪度汛專項應急預案;
3.氣象災害應急總預案及如下現場處置預案:風災天氣應急預案,異常高溫天氣應急預案,局部暴雨應急預案,異常低溫天氣應急預案,異常大雪應急預案。
(三)衛生類事件應急預案包括:傳染性疾病大面積爆發應急預案,群體性食物中毒應急預案。
(四)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五)“專項預案”包括:?????????
第七條? 公司重大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是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司關于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度等,結合業務范圍為應對某一種或某幾種重大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
第八條? 基層企業應急預案,是基層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司應急管理規章制度,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制定的應急預案。
第九條? 公司本部應急預案,是針對公司本部制定的專項應急預案。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 領導機構:
公司成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下稱“領導小組”),是公司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的最高指揮機構,由公司領導和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公司主要領導擔任組長。
第十一條 辦事機構:
(一)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根據發生事件性質設在公司有關職能部門,部門負責人擔任主任,成員由其他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二)公司設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值班室,辦公地點設在公司總經理工作部/安全生產部值班室,領導小組成員實行每天24小時電話值班,安全生產部值班室工作人員實行每天24小時崗位值班。
第十二條 現場機構
(一)公司各單位成立由企業主要領導擔任負責人的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機構,在公司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二)根據突發事件類型和實際應急工作需要,設置應急辦公室和相應的應急救援小組。
第十三條 公司各部門
公司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制訂和組織實施相關專項應急預案,負責相關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相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督促落實公司領導批示、指示及有關決定,及時向公司報送突發事件、事故的有關部門情況,指導和協調公司各單位做好相關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 公司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對各類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指導;
(二)分析、研究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對事件處理過程中的重要舉措做出決策;
(三)接受上級機關的領導,請示并落實上級指令,審定并簽發向上級機關的報告;
(四)決定啟動和終止預案;
(五)審定并簽發公司重大事件的預案;
(六)根據情況派出公司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七)編制、審核新聞發布材料并報公司統一發布;
(八)組織公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演習、評估和修訂;
(九)審查應急工作的考核結果;
(十)審批重大事件應急救援費用。
第十五條 辦事機構的職責
(一)辦公室
1.分析處理現場的信息,向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參考意見;
2.負責新聞發布和上報材料的起草工作;
3.跟蹤事件發展動態,溝通情況并匯總信息,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
4.根據領導小組的意見,向上級有關部門報送事件動態信息;
5.完成應急救援總結的審核和歸檔工作;
6.按照領導小組的指令統一對外聯系。
(二)應急值班室
1.接受應急報告并立即報告給領導小組辦公室;
2.做好過程記錄和交接班紀錄;
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現場指揮機構
1.負責領導、指揮本單位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地方政府、相關上級機關和公司領導小組;
2.負責調集人員、救援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3.根據現場情況,制定和調整救援搶險方案;
4.收集有關資料,完成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5.核實應急終止條件,申請應急終止。
(四)公司各部門
1.總經理工作部
(1)負責社會安全類、公共衛生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2)負責新聞發布工作和應急處理過程的法律事務工作;
(3)接受公眾對突發事件情況的咨詢;
(4)保障公司系統各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網絡系統通信系統的安全;
(5)負責本部所需應急物資采購、管理工作。
2.計劃部
(1)制定應急工作的資金計劃;
(2)對應急經費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3.人資部
(1)做好群體性事件人員的政策解釋工作;指導并協助企業做好思想穩定、政策解釋、法律法規宣傳;
(2)編制應急管理的培訓計劃,監督實施,完成培訓工作總結;
(3)負責應急管理工作的考核;
(4)協助建立公司應急專家庫。
4.財務部
(1)負責金融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2)制定應急工作的資金計劃;
(3)對應急經費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4)負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
5.監審部
負責應急工作過程的監察,完成檢查報告。對應急經費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6.工程管理部
(1)負責在建工程突發事件包括重大施工機械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在建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演習;
(3)負責督促在建工程應急救援所需物資的準備;
(4)做好在建工程安全生產事故和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工作。
7.安全生產部
(1)負責事故災難類事件包括生產設備、設施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等應急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演習和完善;
(3)負責督促各單位做好應急物資的準備;
(4)做好突發事件應急指導協調工作;
(5)為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8.安全監察室
(1)指導、督促各單位、各部門各類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工作,并負責歸口管理;
(2)指導、監督各類應急預案的培訓、演練和完善工作;
(3)指導和協調公司各單位做好相關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第四章 預防、監測、預警
第十六條? 預防工作
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公司本部及系統各單位應根據經營性質和所在地環境特點,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確定可能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種類,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加強應急管理,做好突發事件預想和應急準備工作,采取針對性預防措施,防止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生及擴大。
第十七條? 監測工作
(一)各單位應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安全隱患的監測監控,對可能引發重大突發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潛在隱患及時開展分析預控,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二)各單位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預案規定的信息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上報。
第十八條? 預警工作
根據監測監控的分析結果、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各單位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及時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和事件影響單位采取相應行動,做好應急準備,預防事件發生和擴大。
第五章 應急響應及應急處置
第十九條? 響應分級
針對重大突發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企業控制事態的能力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公司將重大突發事件分為一級(公司)、二級(分公司)、三級(基層企業),具體事件/事故響應詳見各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應急準備
應急預案啟動前,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一條? 預案啟動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啟動公司應急預案。
(一)發生本規定第四條中所列重大突發事件時;
(二)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已經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時;
(三)各級人民政府要求啟動應急預案時;
(四)所屬基層企業需要公司幫助時。
第二十二條? 應急處置
(一)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所在企業的應急處理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對重大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重大突發事件的性質、程度等,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向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二)突發事件未得到有效控制,應提高響應級別,啟動相關內部和外部應急預案。
(三)應急預案啟動后,所在企業各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應急處理領導(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四)參加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五)公司領導小組指派的人員進入重大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時,應當對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指導,有關企業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二十三條? 應急結束
根據應急預案中明確的終止條件,在現場指揮機構確認重大突發事件、事故得以控制、導致事件、事故擴大的隱患消除后,經公司應急領導(指揮)機構批準,應急結束。
第二十四條? 應急保障
各單位應當根據各類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和職工與群眾的基本生活。
(一)物資保障
確保應急設施、設備和有關物資的儲備并處于可用狀態。
(二)應急隊伍保障
各單位內部設立相應的專業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并根據需要與地方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經費保障
應急救援所需資金在各單位成本中列支,按實撥付,并確保應急狀態時應急經費的及時到位。
(四)交通運輸保障
應保證應急情況中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確保救援物資和人員及時、安全送達。
(五)通信保障
明確與應急工作相關的單位和人員通信聯系方式和方法,建立信息通信系統及維護方案。確保應急期間信息通暢。
(六)根據本企業應急工作需要確定的其他相關保障措施(如技術保障、治安保障等)。
第六章? 信息報告及新聞發布
第二十五條? 信息報告
(一)發生本規定第三條中所列重大突發事件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報告的,所在企業應當及時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按照公司突發事件“三個渠道”報告制度的規定進行上報;
(二)公司應急值班室值班人員接到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公司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或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并做好記錄;
(三)接到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事故)的報告后,根據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指示,公司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并及時向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報告調查情況;
(四)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及時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作出報告;
(五)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的有關企業,應在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4小時內作出簡要書面報告,在重大突發事件處理結束后1日內作出專題書面報告;
(六)任何企業和個人對重大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七)公司建立重大突發事件舉報制度。任何企業和個人有權向公司報告重大突發事件隱患,舉報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公司接到報告、舉報后,應當立即組織對重大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信息發布
公司建立重大突發事件的信息報送、發布程序,重大突發事件的信息報送、發布工作由公司經理工作部統一管理。
第七章 后期處置
第二十七條? 應急恢復
各單位在事件得到初步控制后,積極采取措施和行動,盡快使生產、工作、生活和生態環境恢復到正常狀態
第二十八條? 善后處置
各單位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各項善后處理工作,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償和補助,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開展保險理賠、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調查與評估
各單位要對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向公司有關部門作出報告。
必要時,由公司負責或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對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評估。明確對事件責任的處理意見和今后對同類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八章 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條? 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各單位應定期對職工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職工進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各單位應對職工開展各類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職工對重大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三十二條? 對負有應急管理職責的人員,要有計劃地進行應急預案和應急知識的專業培訓工作。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的組織編制單位應組織應急預案的定期演練。應急預案演練方式分桌面推演、現場演練、綜合演練三種形式。應急演練應由演練組織單位編制演練方案,并經演練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五條 在每次應急預案啟動后或演練結束,以及現場重大設施變化,應及時組織對預案的適用性進行評價,及時更新應急預案。
第九章 獎懲規定
第三十三條? 獎勵
對在重大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表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四條? 懲處
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進行通報批評或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照本規定制訂各類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者;
(二)負有應急責任的人員在應急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者;
(三)對重大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者;
(四)對重大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者。
第十章 應急預案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制定的應急預案應報公司備案。
第三十六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制訂的應急預案,應視所在地方情況到地方政府部門備案,或按有關規定到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公司備案。
第三十七條? 對已備案、審批的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改或重新編制,應重新備案或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