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產監察案件的監督監察實行主辦監察員制度,按照“分工明確、共同受理、合議審查”的原則,做到有案必接,有案必查,案件受理率要達到100%,結案率達到95%以上。
2、案件主辦監察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辦事認真,公道正派,有較高的政治覺悟,較強的業務技能,扎實的法律知識。
(2)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具有大專以上的文化水平。
(3)從事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一年以上。
3、案件主辦監察員職責:
(1)主辦監察員在大隊長領導下,對大隊長制定的案件,帶領協辦監察員共同做好調查取證,制作調查筆錄,查清事實,確定是否立案。需要立案的主辦監察員應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提問,協辦監察員做好筆錄。
(2)按照執法程序,簽發相對應的法律文書。
(3)在查清違法事實的基礎上,向大隊領導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在大隊職權范圍內的,由大隊長審批。超出大隊職權范圍的,報支隊領導審批。
(4)主辦監察員要對所承辦的質量負責,大隊領導要對案件進行認真審核,確認準確后,督促案件主辦監察員整理案件歸檔。
4、案件主辦監察員在查處案件中,要依法辦事,嚴格遵守各項規定,做到證據收集合法,適用法律準確,處罰依據充分,杜絕辦假案、錯案。
5、案件主辦監察員要有靈活的政治頭腦,敏銳的觀察力,對可能引發的集體上訪事件,應及時向大隊匯報,并逐級通報情況。
6、協辦監察員對支隊、大隊指定的協查工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