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大隊正在辦理的案件,起案卷由各大隊統一存檔和保管,結案后10日內交由支隊內勤存檔。
2、經過復議、訴訟的案件,其案卷由案件承辦的大隊移交市局綜合法規科或辦公室保存。
3、各大隊應當建立案卷登記臺帳,并按照時間順序和有關要求對案卷進行整理、裝訂、歸檔。
4、查閱案件必須經支隊長批準,只能在支隊內部進行,不得隨意帶出或者借閱。
5、外單位任何人員不得查閱、借閱本支隊案卷。特殊情況需要查閱的,必須經支隊長或分管支隊長批準,在本支隊內查閱。
6、執法案件必須嚴密保存,不得復制、損壞、遺失。
7、執法案卷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8、執法案卷到期銷毀時,由大隊向支隊提出申請,列請名單,報支隊長辦公會研究批準后方可銷毀。銷毀的數量、方式、地點必須留有影像資料,同時有第三人見證。案卷銷毀要制作《案卷處理筆錄》,經支隊長、分管支隊長、案卷處理人和見證人共同簽字確認后存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