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11農村11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安全保衛工作,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以下簡稱《內保條例》)和《11省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衛工作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保衛工作堅持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針。
第三條? 安全保衛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綜合整治”的原則,本行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領導、組織、監督本單位轄內網點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四條? 安全保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工作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防破壞、防災害事故、防計算機犯罪,維護正常工作秩序,保障資金、員工人身和營業場所安全。
第五條? 安全保衛工作是農村11銀行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本行及所轄各支行、各網點經營管理目標,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辦法。在評選單位綜合性榮譽稱號或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以及安全責任評先受獎、晉職晉級中,實行一票否決權制。
第二章? 保衛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本行設立監察保衛部負責安全保衛的工作,配足配強保衛人員,配備開展工作所必需的設施和工具。各支行要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設立專(兼)職監察安全員。
第七條? 監察保衛部負責轄內各支行安全保衛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各部門、各支行負責人和監察安全員負責本單位和轄內網點安全保衛工作的檢查督促。
第八條? 監察保衛部和各部室、各支行監察安全員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上級保衛部門和當地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保衛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性,其業務和裝備的費用列入本行預算。
第十條? 對轄內各支行及相關網點的頭寸押解,由本行押運中心負責日常操作和監督管理,由監察保衛部負責。
第十一條? 根據公安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對本行總部的金庫和營業廳等要害部位實行24小時視頻錄像實時監控和配備專職守衛人員;對各支行及所有營業網點,實行24小時視頻錄像實時監控,在本行聯網中心配備專職值班守衛人員。
第三章? 監察保衛部門職責和權限
第十二條? 監察保衛部門的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部署和檢查轄內各部門、各支行安全保衛工作;
(二)按要求向上級保衛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工作,對本行及所轄網點安全保衛工作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三)管理押運中心與監控中心,做好頭寸押運與全行電視監控工作;
(四)加強安全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和槍支、彈藥管理工作;
(五)加強保衛隊伍建設,強化對員工的安全防范教育,開展應急防暴演練等安全保衛培訓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處理轄內網點發生的刑事案件和災害事故、維護內部治安秩序及穩定;
(七)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饋機制;
(八)做好信訪、維穩工作;
(九)做好聯系支行的相關工作;
(十)協助配合相關部室及總行中心工作;
(十一)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監察保衛部門的權限是:
(一)依據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對違反有關安全保衛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經濟處罰及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二)協助人力資源部門定期對要害崗位人員進行審查,及時提出調整建議;
(三)報告和通報轄內安全保衛工作情況;
(四)對在安全保衛工作中做出特殊貢獻的單位、部門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第四章? 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
第十四條? 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是本行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管理轄內各部門、各支行的安全保衛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及時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保衛法規、政策和上級指示要求,結合本行實際,制定安全保衛規章制度和措施,并指導落實;
(二)加強安全保衛工作的組織和隊伍建設;
(三)組織落實安全保衛目標管理責任制;
(四)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工作獎懲機制;
(五)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工作經費的保障機制。
第十五條? 行長(或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副行長)是本行安全保衛工作具體落實的直接責任人,對本行和所轄分支機構的安全防范工作負責。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和措施,抓好保衛隊伍建設;
(二)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構建群防群治工作機制;
(三)加強安全設施建設,嚴格落實物防技防措施;
(四)督導監督制約和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組織處置;
(五)組織對已發案件的及時調查和報告,協助做好偵破工作;
(六)嚴格槍支、彈藥管理,防止涉槍事故(案件)的發生。
第十六條? 各部門、各支行及網點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的第一負責人,監察安全員為第二責任人,具體職責是:
(一)及時貫徹落實上級安全保衛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經常對員工進行安全防范知識教育,組織防暴、防搶、防火等各種預防演練,提高員工的防范能力;
(二)與當地派出所、鄰近單位和居民簽訂治安聯防協議書,并組織聯防活動;
(三)定(隨)時(每月不少于一次)檢查各網點庫存、營業、守庫、押運執行規章制度情況和物防、技防設施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四)掌握員工的思想動態,及早發現員工的異常表現,做好疏導和相關預防工作;
(五)隨時排查分析當地社會治安的動態,發現對本單位安全構成威脅的不穩定因素,及時預防和化解,做好維穩工作;
(六)嚴格落實槍支、彈藥管理的有關規定,杜絕涉槍事故(案件)的發生。
第十七條? 崗位安全責任制。員工對本崗位安全負責,必須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崗位安全,形成全員齊抓共管的格局,確保人員、財產安全。
第五章? 案件和事故管理
第十八章? 各單位發生刑事案件或災害事故及交通事故,應隨即報告本行行領導、監察保衛部和相關職能部門,監察保衛部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指導處置并趕到現場,同時在規定時間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九章? 監察保衛部門必須及時受理所轄機構(網點)的報案和犯罪人的自首,并根據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對受理后經確認不屬監察保衛部門管轄的,要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二十條? 按規定向本行領導、上級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案情,協助公安部門做好偵破工作,根據案件結果提出追責建議。
第二十一條? 建立保衛檔案。監察保衛部門要建立轄內安全保衛工作檔案,為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可靠的決策依據。
第六章? 頭寸解押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行及所轄各支行現金、金銀等貴重物品的上解下押,統一由本行押運中心負責武裝押解。押運中心每日押解任務接受總行營業部的統籌安排,安全操作和日常業務管理,接受本行監察保衛部門的領導。
第二十三條? 保安公司向本行派遣和更換車輛、守押人員的基本情況,要及時向本行行政保衛部門報備。保安公司的守押人員、車輛運行必須遵守本行的操作規程,憑證出入本行及所轄網點,不得涉足本行及所轄網點金庫、營業間等非本行工作人員禁入的重要防區。押運中心實行隊長負責制,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和本行的規章制度,認真落實崗位責任制,管理好武器裝備,制定守押防爆預案,積極開展預案演練,提高隊伍技能,加強檢查監督,及時掌握守庫押運情況,加強隊伍思想教育,及時化解安全風險隱患。
第二十四條? 本行及所轄支行工作人員和押運中心的解押人員,對押解物品的管理和交接應嚴格執行相關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頭寸解押安全、正點。交接和解押中出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向本行監察保衛部門匯報,由監察保衛部門協調處理。押運隊員、司機、提箱員要嚴守押運紀律,不泄露押運秘密,不斷加強業務技能的培訓、學習,增強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
第七章? 電視監控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行金庫、車庫、營業區域、各支行、相關營業網點等重要防區實行24小時不間斷的視頻錄像監控。
第二十六條? 所轄支行的金庫、營業區域實行24小時不間斷的視頻錄像監控,并與本行視頻監控中心聯網,達到本行視頻監控中心可直接監控各支行電視監控區域的現場。
第二十七條? 視頻監控中心由本行工作人員負責不間斷的專職值守,發現監控區域的異常情況或守衛人員、工作人員違規操作,應及時報告本行監察保衛部,監察保衛部要會同相關部門予以處置。錄像影音儲存應達二個月以上。
第二十八條? 視頻監控中心除本行領導、監察保衛部門人員、視頻監控值守專職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本行領導批準和保衛人員陪同,不得進入,確因業務糾紛、上級領導檢查或司法部門辦案需查閱錄像資料的,應經本行董事長批準,并指定專人陪同,方可調閱。涉及本行或客戶機密的錄像資料調閱和復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八章? 安全設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 安全設施是保證集體財產和員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質技術條件。主要包括:
(一)金庫、守庫室、營業室、圍墻等建筑防范設施;
(二)閉路視頻監控系統、自動報警系統、無線通訊及GPS衛星定位系統等電子技術防范設施;
(三)具有防彈、防破壞功能的防護墻和防盜門窗;
(四)具有報警、滅火功能的消防系統及器具。
第三十條? 依照有關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結合本行業務發展的需要,監察保衛部門每年應制定安全設施改造、新建的年度計劃,并精心組織落實。
第三十一條? 安全設施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察保衛部門負責組織安全設施工程圖紙的審查和報批報建及竣工驗收;
(二)監察保衛部門和科技信息部門共同組織培訓專(兼)職技術人員,掌握安全設施的使用、保養和簡單維修;
(三)監察保衛部門組織制定安全設施建設、使用管理辦法,經常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未達標或違反使用規定的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條? 安全設施費用的管理。監察保衛部門應根據年度安全設施改造、新建的計劃,提出購建成本預算,經行長(或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副行長)審批后負責組織實施。財務會計、稽核等部門對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特殊情況下,安全隱患整改的應急費用,可先用后批。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監察保衛部門和各支行負責人及監察安全員必須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轄內營業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并規定監察保衛部門全年不少于四次,支行每月不少于一次。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和上級指示要求的落實情況;
(二)員工執行規章、操作規程的情況;
(三)頭寸押解、現金庫存、印、押、證、據、券和火源、電源管理;
(四)安全與消防設施建設和運行及自衛武器管用情況;
(五)各類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排查、治理、處置情況;
(六)其它需要檢查的項目。
檢查要認真負責,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責成當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簽發整改意見書限期整改,對違規操作的要按章現場處罰到位,并做好整改的跟蹤復查工作。
第十章? 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部門、支行和個人,由本行或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推薦予以表彰和獎勵:
(一)嚴格執行本辦法和相關制度,措施有力,效果顯巨,連續5年無違規事件、安全和消防責任性事故、治安災害事故和責任性刑事案件;
(二)及時制止或糾正違規行為,為保衛本行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
(三)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或防止災害事故發生,使本行財產免受重大損失的個人;
(四)為保護本行人員、財產安全,沉著、機智、勇敢的同犯罪分子作斗爭或協助偵破案件有功的個人;
(五)嚴格履行職責,在安全保衛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
(六)其他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的。
第三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門、支行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并同時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安全保衛責任制未落實到位和上級指示精神未及時貫徹落實,致使責任性案件或事故發生的;
(二)因失(瀆)職或違規操作導致發生責任性案件和事故的;
(三)因安全設施不具備或失修、失護不能正常運行,導致案件和事故;
(四)對發生案件及重大事故不及時報告、隱瞞或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包庇、袒護、減輕責任或處罰的;
(五)對不穩定因素或內部矛盾化解不及時,處置不力,以致發生上訪鬧事或導致案件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上級保衛部門、有關職能部門提出限期整改意見,逾期未達到整改要求而導致案件或事故發生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處罰或追究責任的違規行為。
前款所指的行政處分歸口本行紀檢監察部門管理。應給予經濟處罰的,無論本行、違規者所屬支行、相關職能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或銀監局哪一級檢查發現,可由哪一級按規定決定處罰。凡因違規肇事構成違法犯罪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本行董事會負責制定、解釋和修改,經本行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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