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環境保護工作是公司可持續發展的根本所在,為加強環保工作,根據《環境保護法》和公司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本著“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選礦廠各車間環保管理工作之用。
3、制度內容
3.1、各車間主任是本單位環保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對本單位的環保工作負責。
3.2、根據環保工作的需要,廠部應設專職環保人員。各車間設兼職環保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環保工作及環保統計工作。
3.3、專職環保員要根據公司年度環保工作目標及時制定環保工程措施計劃,并監督有關部門實施。
3.4、各車間在生產過程中,要積極防治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噪聲、震動和有毒有害物質對環境的污染。
3.5、各車間產生的工業垃圾和生活垃圾,要按指定地點按要求排放,禁止亂倒亂放。
3.6、風產生噪聲和震動大的設備裝置,要采用消音、隔音及防震等設施,設施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3.7、各車間要大力植樹造林,并健全綠化管理制度,保護花草樹木,實現廠區園林化。
3.8、凡新建、擴建、改建等大型項目,要徹執行環保法及“三同時”的規定,必須把保護環境的設施與本工程同設計、同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以防止新污染。
3.9、各車間要將環境保護設備建立正常的維護檢修考核制度,并保持良好狀態,未經批準不許停用或拆除環保設施。
3.10、環境保護的內容和指標要列入經濟責任制考核;對環境保護工作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3.11、凡違反本辦法,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況輕重,按相關條例予以處罰。
3.1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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