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2. 辭職程序
(1) 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
(2)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4)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5) 在所以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6)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3. 離職談話
(1) 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① 審查其勞動合同。
②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③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④ 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⑤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記錄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2) 員工辭職時,人力資源部經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① 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②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③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④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和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記錄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3)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因通過電話會談。
4. 辭職手續
(1)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① 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② 公司的項目資料。
③ 公司價值在5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④ 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⑤ 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⑥ 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2) 清算財物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3) 轉調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4) 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5)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5. 工資福利結算
(1) 辭職人員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2) 辭職一個結算款項。
① 結算工資。
② 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③ 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④ 公司拖欠一個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① 一個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② 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③ 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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