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依照集團水務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濰坊水務分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 合同簽署權限
1、按照授權委托書要求集團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負責與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訂勞動合同。
2、按照授權委托書要求授權人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統一由各公司綜合部組織簽訂及存檔。
第四條? 勞動合同簽訂。
1、入職各類崗位員工,均須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
2、從未簽訂《勞動合同》或已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3、在原單位正式退休、內退而加入公司的員工,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簽訂《聘用協議》。
4、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的一個月內,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通常為3至6個月,根據試用期間工作表現,試用期可提前結束。
5、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勞動合同。
6、合同終止時間: 每年6月30日之前入職的,合同終止日期為終止年份的6月30日;6月30日之后入職的,合同終止日期為終止年份的12月31日。
7、勞動合同版本,當地主管部門有強制性規定的,采用當地主管政府部門提供的統一版本(需到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備案),沒有強制性規定的,均按集團同一版本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
第五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
1、首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3年期合同;中層及以上級別的員工原則上簽訂5年期勞動合同。 特殊技術性人才,經集團特批后,原則上可簽訂5年期合同。
2、續訂勞動合同時,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5年期合同,中層及以上級別員工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所有員工第二次續簽合同,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3、《聘用協議》期限為一年,協議期滿后,續簽《聘用協議》。
4、在孕、產、哺乳期、醫療期的員工,依據法律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時間期限進行簽訂。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1、公司因經營或業務變更需要,在與員工協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可以變更。
2、綜合部下發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后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1、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有一方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即為終止《勞動合同》。
2、綜合部在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前30日內,應主動征求用人單位和員工本人的意見,決定是否同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3、如雙方均愿意續簽,綜合部應組織雙方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續簽《勞動合同》。
4、對于公司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綜合部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員工應在綜合部要求的時間范圍內(一周內)辦理離職手續。
5、如員工不愿續簽《勞動合同》,則應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離職審批手續。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1、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雙方有一方不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即視為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主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離職管理辦法》辦理。
3、公司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員工應在綜合部要求的時間范圍內(一周內)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九條? 公司按國家和山東省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離職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按山東省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