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生產過程中材料代用的管理要求。
2、管理內容
2.1產品生產用的材料,應由供應科技圖紙上所要求準備材料。
2.2當原材料供應緊缺,無法滿足圖紙上所要求的材料時,允許用別的牌號的材料代用。但是代用材料申請核準后,僅限于一次有效,以后仍應設法按圖備料。
2.3供應部應在投產前(至少十五天)提出材料代用報告,報技術科審批,以防材料供應脫節。材料申請核準后,僅限于可否代用由技術科決定。
2.4技術科在審批材料代用申請時,要考慮到代用材料是否會影響到產品質量,以及代用后涉及材料申請核準后,牽涉到其他零件尺寸的變更等問題,一旦簽字后就要對此負責。
2.5若產品已經投產,甚至有好多相關的零件已經做好,在這種情況下提出使用其他材料代用,就材料申請會造成己做好零件的返工,技術科就應當拒絕簽署代用申請單。供應科仍應想方設法解決材料短缺問題。
2.6生產班組必須按圖紙或己辦好代用手續的材料生產。材料代用手續不應讓車間、班組或生產職工來辦。生產職工有權柜辦,技術也有權拒簽。
2.7允許供應部對技術科提出變更材料的建議,但必須經技術科同意,方能辦理代用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