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加強維修人員管理,確保各項規章制度正常執行,使維護維修工作正常開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各管理處對維修人員的管理。
3.內容
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罰款50元:
3.1.1上班遲到、早退、不參加培訓或不參加例會的;
3.1.2衣著不整、不注意個人形象、上班無精打采的;
3.1.3遇到同事或上級領導或小區業戶不主動讓路,不主動打招呼的。
3.2有下列情形之一,每次罰款50元:
3.2.1因維修人員主觀故意造成維修工作遲滯,影響業主/住戶正常生活引起業戶投訴的。
3.2.2因維修人員玩忽職守、對維修任務敷衍了事造成維修質量低劣引起業戶不滿的。
3.2.3上門維修服務不專心維修而與業戶聊與工作無關的私人話題,引起業戶投訴的。
3.3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時開除處理:
3.3.1利用職務之便敲詐勒索、吃拿卡要、肆意刁難業主/住戶的。
3.3.2利用職務之便向業戶索取小費或偷拿業戶/公司財物的。
3.3.3因工作失誤造成業戶或公司重大損失的。
4.記錄 無
5.附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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