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公司生產作業場所涉及的安全標志、安全防護設施和工藝設備及管道標識
1.1 安全標志主要有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包括一般提示標志和消防設備提示標志)
1.2 安全防護設施主要有隔離防護欄桿(包括固定式和可移動式)、人行天橋、擋管架、響鈴警告裝置、監視裝置等。
1.3 設備和管道標識包括公司內部所有工藝設備和管道的位號、材質、容積和主要介質等信息。
2.0 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采辦和制作
2.1 生產作業場所或新建項目所需制作的安全標志與安全防護設施,由管理部負責根據相關安全要求提出,并負責組織采購。
2.2 采購的各種安全標志牌應符合GB 2894-2008《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和GB 2893-2008《安全色》中的有關規定。
2.3 固定式防護欄桿的高度、材料、結構和標記應符合GB4053_3-1993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移動式防護欄桿和人行天橋的結構、高度、材料等均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2.4 工藝設備和管道的標識、著色應符合GB7231-2003《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 2894-2008《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和GB 2893-2008《安全色》中的有關規定。
3.0 安放與使用要求
3.1 安放并使用安全標志牌時應遵循下述要求:
3.1.1 信息標志應設在有關場所入口處和醒目處。
3.1.2 標志牌的設置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不準設在門、窗、架等移動的物體上,以免人們在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到安全標志。
3.1.3 安全標志牌的位置不得隨意挪動。
3.2 安放并使用防護欄桿應遵循下述要求:
3.2.1 固定式防護欄桿應固定安裝在設施、平臺等場所的敞開邊緣,其端部應與建筑物牢固連接。
3.2.2 移動式防護欄桿的使用場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主要用于短期作業(如:現場維修作業)。
3.3 作業完成前不得拆除防護區域周圍設置的任何臨時性欄桿和安全標志牌,若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拆除,需經安全管理人員同意。
4.0 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管理
4.4.1 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管理部對公司各種危險區域和作業中使用的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監督。
4.4.2 在進行臨時維修或外來承包隊伍作業,安全管理人員協助作業負責人對臨時性作業未安裝標志牌和安全防護設施的地點作出判斷,決定是否需要使用安全標志牌和安全防護設施。
4.4.3 在下列區域應長期安置適當內容的安全標志牌:
4.4.3.1 容易出現人員不安全行為區域(如:禁止觸摸)。
4.4.3.2 較危險的區域,應引起人員注意(如:當心觸電)。
4.4.3.3 強制人員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取特殊防范措施的區域(如:必須戴安全帽、口罩、手套、護耳器、防護眼鏡等)。
4.4.3.4 存放和使用有毒、易燃易爆場所。
4.4.3.5 電氣間、電氣設備維修作業場所。
4.4.3.6 其它危險性作業。
4.4.4 進行下列作業時必須使用適合的安全標志牌:
4.4.4.1 動火作業。
4.4.4.2 進入限制空間作業。
4.4.4.3 電氣設備、工藝生產系統的維修。
4.4.4.4 帶電作業。
4.4.4.5 使用臨時性隔離欄桿時。
4.4.4.6 其他需要設置安全標志的作業。
5.0 檢查與維護
5.1 各基層單位負責人每月對所屬作業場所安全標志牌和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若發現缺失或損壞,應按要求修整或更換,管理部進行監督檢查。
5.2 安全標志牌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修整、更換或補充:
5.2.1 置放的位置不當;
5.2.2 內有誤導或不正確的信息;
5.2.3 破損、退色、缺失或已無法讀清其內容。
5.3 對安全欄桿和行人天橋的檢查應遵循下述要求:
5.3.1 固定式防護欄桿的連接牢固,無松動、表面應光滑,無毛齒,不應有歪斜,扭曲、變形、嚴重腐蝕。
5.3.2 移動式防護欄桿的檢查應視情況而定,但應以不發生危險為準。
5.4 響鈴警報器電路連接應完好、聲音無變化。
5.5 視頻監視器電路連接應完好、圖像無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