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管理制度規定了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布式光伏項目工程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等。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布式光伏項目工程各參建單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洛陽華美電力有限公司宜陽光伏項目部相關管理制度
3 術語定義及縮寫語
無
4 職責
4.1 業主負責現場防塵、防毒、防火、防爆的歸口管理。
4.2 監理單位負責監督各施工單位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要求做好現場防塵、防毒、防火、防爆的管理。
4.3 各施工單位負責各自責任區域的防塵、防毒、防火、防爆的管理,堅持“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
5 管理內容和方法
5.1 施工單位應加強高粉塵濃度作業場所的作業控制和管理,從技術措施、防護措施方面做好防范措施。
5.2 水泥攪拌、碎石作業、爆破作業等高粉塵場所作業,應實行濕式作業,通過通風、噴霧、灑水等方式使有害物質降低到允許程度。不應在無防塵措施的情況下,進行干法生產。
5.3 施工單位應盡可能消除危害源,采取措施降低危害程度,選用無害、無毒材料。
5.4 施工承包商應加強有毒物質采購、儲存、領用與清退環節的控制,至少應滿足以下要求:
a) 購買有毒物質時,應辦理必要的《購買危險化學品/有毒物質申請表》,清楚填寫物品種類、數量、物品性質,交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審批,采購的物質,公安、衛生、環保部門有明確規定的必須辦理相關手續。
b) 有毒物質應由指定部門統一采購與儲存,入庫前應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定期檢查。
c) 有毒物質應設專用倉庫儲存,并根據物品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等安全措施。
d) 領用有毒物質,應辦理領用申請,清楚填寫領取物品名稱、數量、用途、時間,交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審批。
e) 施工結束后,作業人員應將施工剩余的有毒物品退回,辦理《危險化學品清退審批表》,清楚寫明物品名稱、用途、退回時間、退回數量等。
5.5 作業人員應佩帶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具。包括(不限于):
a) 焊接作業戴護目鏡,穿阻燃耐高溫防護服、必要時戴防塵口罩。
b) 其它可能危害職工健康的作業或作業場所的工作人員應按照相關規定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具。
5.6 進入設備容器、深井、廊道進行有毒物質作業,施工人員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等。
5.7 涉及有塵毒物質的施工項目及射線作業,應設作業安全監護人,安全防護用品、器具應齊備。施工期間,施工人員應做好預防傷害他人的安全措施,設置安全標志、警戒繩等。
5.8 在進行有腐蝕性物質或能使皮膚吸收毒物作業時,除配備足夠適用的個體防護用具外,現場還應備有沖洗水,必要時配備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藥品。
5.9 容器內作業或有毒氣體聚集場所,應裝設通風裝置。
5.10 消減污染源或減少污染物排放,如采用無毒、低毒、低污染替代材料,或改進工藝過程以減少物料消耗。
5.11 加強機械設備和貯存設備的管理,消除減少跑冒滴漏現象。
5.12 推廣應用適用的污染防治技術,如酸/堿液中和處理排放、沖管設置消音器、食堂設置隔油池等。
5.13 盡可能回收利用并統一處理廢物料。
5.14 生活/施工污水排放口不得建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重要漁業水體和其它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或保護區。
5.15 生活/施工污水一般應統一排放到經許可的下水管道,如無指定的管網,則應經過必要的處理后排放。
5.16 水壓試驗、酸洗、沖管等產生含酸、堿廢液排放時,施工承包商應負責組織進行中和處理,達到要求后排放。
5.17 從事焊接檢驗作業的單位應把沖、洗片等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含酸、堿廢液,如顯(定)影液等,進行中和處理,PH值達到規定要求后排放,或者收集后統一處置。
5.18 設置醫務部門的施工承包商,應對醫務活動產生的醫療廢液按要求進行必要的無毒化處理,使其符合排放要求。
5.19 責任單位對機動車輛尾氣污染應采取下述措施進行控制:
a) 安排交通車輛進行年檢,使尾氣排放達到規定標準,對超標車輛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技術或安排報廢。
b) 廠內機動車駕駛員應嚴格按照機械設備的使用說明書及有關操作規程使用機械設備,認真做好例行保養工作。
c) 對機動車輛使用的燃油進行必要的控制,購買無鉛汽油或與機械性能相匹配的燃油。
d) 應加強對機械設備檢查,保證燃油動力裝置性能良好,燃油燃燒充分。
5.20 應盡量配置低污染滅火器材。
5.21 不得在現場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等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5.22 對生活后勤產生的鍋爐煙氣、食堂油煙等配置適宜的環保設施,以減少大氣污染。
5.23 配備必要的防毒器材、裝備,并對員工定期進行防毒培訓和防毒演練。
5.24 施工現場嚴禁游動吸煙,吸煙必須在規定區域。
5.25 在油庫、木工間、易燃易爆場所設“嚴禁煙火”明顯標志,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
5.26 切割、焊接作業時應有防火隔離措施。
5.27 施工承包商不得隨意變動消防器材的位置和數量,禁止挪為他用。
5.28 各單位專兼職消防員負責對消防設施的維護和保養,重點部位消防設施的維護與保養應形成記錄;一般作業場所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根據需要形成記錄。
5.29 對已過期失效或因火災等原因使用過的消防設施應及時更換或更新。
5.30 建立火工材料安全組織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網絡。
5.31 對爆破作業的審批、領用、運輸、使用、退庫五大環節實行規范化管理,實行專人審批、專人領料,專車運輸,專人押運,專人爆破,專人監管,專人退料。
5.32 為確保火工材料的安全管理,實行八不準制度:
① 炸藥庫作業場所和運輸車輛內嚴禁吸煙,不準使用手機;
② 當班人員不準喝酒;
③ 爆破申報表手續不全不準領藥;
④ 雷管、炸藥不準混裝;
⑤ 雷管、炸藥不準重摔和拋送;
⑥ 施工現場守護火工材料的人員不準離開;
⑦ 沒有炮工證不準上崗作業
⑧ 警戒不到位不準起爆
5.33 放炮時必須有專人指揮,明確警戒范圍及信號標志, 派出警戒人員,規定警戒放炮時間,有條件的地方應將爆破時間和警戒區域予以公示。
5.34 裝藥人員嚴禁穿有釘子及鐵掌的鞋,藥卷必須用木棒或竹棒輕塞,嚴禁用力搗實或用金屬物送藥。
5.35 露天爆破的安全警戒半徑為:深孔法不小于400米,淺坑法不小于200米,警戒半徑內的建筑物、設備應予以保護,人員應予以疏散。
5.36 在同一地點,露天淺孔不得與深孔爆破同時進行。
5.37 火工材料在使用前必須檢驗,凡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火工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5.38 在無照明的夜間、中大雨、濃霧天、雷電和五級以上風(含五級)等惡劣天氣,均不得進行露天爆破作業。雷雨天不得進行電雷管起爆作業。
5.39 利用電雷管起爆的作業區要切斷一切電源,當工作面雜散電流大于30毫安時,不得采用電雷管起爆,加工房以及接近起爆電源線路的任何人,均不得攜帶不絕緣的手電筒,以防引起爆炸。
5.40 爬罐作業中,炸藥和起爆網絡安裝完畢后,需拆除風鉆,將風水電源管口封閉好,爬罐退回到安全區域,才能進行起爆。爆破后及時派經驗豐富的人員對圍巖進行檢查清橇。
5.41 氧氣、乙炔、汽油等危險品庫應有避雷及防靜電接地設施,屋面采用輕型結構,能保持通風,門、窗向外開啟。
5.42 存放炸藥、雷管的場所,必須得到當地公安部門的許可,并分別存放,派專人負責保管,嚴格領、退料制度。
5.43 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準,電氣設備的配置必須與區域的危險等級配置要求相匹配。
6 檢查與考核
6.1 本制度執行情況由湖南中天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布式光伏項目監理部負責檢查。
6.2 檢查發現不符合的按《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與獎勵細則》、《合同文件》、《綜合考核辦法》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