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動態監管,促進建筑施工企業保持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控制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和《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注冊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工作。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煤炭工業局、省地礦局、省公安廳消防局、省冶金總公司、山東電力集團公司、山東黃河河務局等有關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其所屬行業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工作。
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將《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中的11項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分解,形成《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標準》(附件1,以下簡稱《動態考核標準》)。實行企業一般安全生產條件動態考核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動態雙考核聯動機制,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別對應綠、黃、紅三色動態監管,綠色為最高級別,紅色為最低級別。企業初始監管狀態為綠色,上一年度考核不計入下一年度。
第五條 企業一般安全生產條件動態考核實行量化打分制,匯總分值作為企業一般安全生產條件動態考核的依據,存在問題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第六條 企業一般安全生產條件動態考核匯總分值85分(含)以上,定為合格,列入綠色監管。
第七條 企業一般安全生產條件動態考核匯總分值70分(含)至85分(不含),定為基本合格,列入黃色監管。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應立即與該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限期整改,并至少抽查該企業30%以上施工現場。整改后經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檢查合格,解除黃色監管,轉化為綠色監管。
第八條 企業一般安全生產條件動態考核匯總分值70分(不含)以下或定為基本合格后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定為不合格,列入紅色監管。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應對企業所有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并按《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暫扣期間經所在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查合格,暫扣期滿解除紅色監管,轉化為綠色監管。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按《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延長暫扣期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 各級建設(建筑)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在日常監督過程中對企業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是否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進行檢查,根據檢查情況確定企業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動態考核結果。
第十條 在施工過程中發現企業降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或存在事故隱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動態考核定為不合格,列入紅色監管。
(一)同一企業同一項目被2次責令停止施工的;
(二)同一企業在同一市、縣內3個項目被責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業承建工程經責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達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四)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并負有責任的。
第十一條 在施工過程中發現企業降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或存在事故隱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動態考核定為基本合格,列入黃色監管。
(一)同一工程項目3次以上(含)下達安全隱患通知書,未進行有效整改的;
(二)同一企業在同一市、縣內工程項目6次以上(含)下達安全隱患通知書,未進行有效整改的;
(三)工程項目首次被責令停止施工的;
(四)同一企業在同一市、縣內2個以下(含)項目被責令停止施工的。
第十二條 企業在施工過程中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具備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動態考核定為合格,列入綠色監管。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動態考核合格,根據企業一般安全生產條件考核結果確定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結果和監管類別。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考動態考核基本合格,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應立即按照《動態考核標準》復核企業一般安全生產條件,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
企業一般安全生產條件復核達到基本合格以上,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定為基本合格,列入黃色監管。經整改符合要求,解除黃色監管,轉化為綠色監管。
企業一般安全生產條件復核不合格,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定為不合格,列入紅色監管,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按《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暫扣期間經所在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查合格,暫扣期滿轉為綠色監管。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按《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延長暫扣期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 企業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動態考核定為不合格的,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應立即按照《動態考核標準》復核企業一般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直接定為不合格,列入紅色監管,并按《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暫扣期間經所在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查合格,暫扣期滿轉為綠色監管。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按《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延長暫扣期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要按照《動態考核標準》將安全生產條件逐一進行分工,責任到人,定期組織自查自糾,查找不完善的項目,防止出現管理空白和盲區。
第十七條 施工企業應定期按照《動態考核標準》進行自查,每年向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上報自查結果不少于2次。企業自查應認真、細致,逐級自糾。未按時上報自查結果或者弄虛作假的,列入黃色監管。
第十八條 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應根據《動態考核標準》,對本地各類企業進行動態抽查,督促企業不斷改進、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各市(各部門)每年組織檢查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查企業總數不得低于本地(本部門)企業總數的20%,可根據實際情況到企業施工現場進行抽查。安全生產管理薄弱、存在安全生產行為不良記錄,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企業應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可直接組織抽查或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建設(建筑)主管部門抽查。縣級建設(建筑)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動態考核標準》和相關法規規章進行抽查,并及時向市級建設(建筑)主管部門上報復核結果。
第十九條 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應將列入黃色與紅色監管企業存在問題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第二十條 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每年1月15日前應將本地、本部門企業上年度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年度匯總表報省建管局(附件2)。
第二十一條 建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動態考核激勵制度。對于安全生產工作成效顯著、動態考核一直列入綠色監管的企業,在評選各級各類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個人、文明工地、優質工程等時予以優先考慮,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可根據本地、本部門實際情況在監督管理時采取有關優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條 根據本辦法執行情況,省建管局將在《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管理系統》基礎上開發《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系統》,建立數字化動態管理機制,實現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網上動態監管。
第二十三條 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部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建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標準
2、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年度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