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班前準備
1.1.1 入井前8小時內不準飲酒,保證睡眠,精神飽滿,不準帶病下井。
1.1.2 入井嚴禁攜帶香煙、點火工具及其它易燃物品。
1.1.3 有事外出或不能上班時,要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無特殊情況不采取電話或托人傳話請假。
1.1.4 按規定時間參加班前會。
1.2 著裝
1.2.1 入井不準穿化纖衣服,必須穿礦統一發放的服裝,保證整潔、無破損,鈕扣齊全,穿著整齊利索。
1.2.2 膠靴不破漏,靴底花紋不影響防滑功能。井下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穿電工靴。
1.2.3 安全帽必須符合要求,構件齊全完好,不得戴劣質、有裂縫、破損的安全帽,必須系好帽帶。
1.2.4 入井前必須提前檢查隨身佩戴的自救器、礦燈及其它安全檢測儀器,確保完好可靠。其它隨身攜帶物品都要按標準佩帶。
1.2.5 入井所需的資格證、崗位操作證等所有證件必須隨身攜帶。
1.2.6 隨身攜帶鋒利工具入井,必須將工具包扎好,長件捆綁,不得扛在肩上。
1.3 入井檢身
1.3.1 凡入井工作或經批準參觀的入井人員,入井前,必須接受井口檢身人員的檢查,任何人不得拒絕,不準刁難檢身人員,檢身人員在檢查中,必須認真負責,不準弄虛作假。
1.3.2 不準在井口附近20米范圍內吸煙或有明火。
1.4 出入井及井下作業
1.4.1 接送人員上下班車輛運行前必須檢查完好狀況,不得“帶病”運行。
1.4.2 乘車人員必須排隊上下車,上下車不得哄搶、擁擠及在車內打鬧、戲耍,接送人員車輛嚴禁超載。
1.4.3 接送人員車輛不準超速行駛,行車路線不準隨意停車占道。
1.4.4 接送人員車輛不準在車輛尚未站穩時,人員上下車或在車上站立。
1.4.5 接送人員車輛不準在道路上下坡位置停車。
1.4.6 不準同時打開兩道風門,出入風門后要及時關閉。不準隨意破壞通風設施。
1.4.7 不準碰觸運行中的機械設備。
1.4.8 不準隨意拆除設備設施的安全防護裝置。
1.4.9 橫跨皮帶時,必須由人行過橋通過。
1.4.10 不準在無支護的巷道內行走。
1.4.11 不準在支護不全或有離層、片幫的地方站立或休息。
1.4.12 不準進入已設置柵欄和掛有“嚴禁入內”警示牌的巷道內。
1.4.13 必須在指定的地點進行現場交接班。
1.4.14 不準在上班時間睡覺、干私活和干與工作無關的事。
1.4.15 不準在上班時間打架、斗毆,消極怠工。
1.4.16 無規程、措施或規程、措施不落實到現場不準作業。
1.4.17 按操作規程操作設備,不準設備帶病運行。
1.4.18 不準帶電檢修和搬遷電氣設備。
1.4.19 不準私自接電、用電,強行送電。
1.4.20 不準隨意調整各種電氣設備保護整定。
1.4.21 不準私自甩掉設備保護不用。
1.4.22 不準約時停送電,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
1.4.23 嚴禁用水沖洗電氣設備。
1.4.24 不準使用不完好的工器具。
1.4.25 不準在井下拆卸礦燈和隨意開啟自救器。
1.4.26 檢查設備和檢測有害氣體時,不準漏檢、假檢。
1.4.27 區隊帶班工長、機關跟班人員及各專檢人員不準以各種理由拖延時間入井和提前升井。
1.4.28 不準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
1.4.29 管理人員不準謾罵職工,徇私枉法。
1.4.30 發現隱患不準隱瞞不報,必須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匯報。
1.4.31 遇有違章指揮或強制未培訓、無證職工上崗情況,可以拒絕,并隨時向安全管理部門舉報。
1.4.32 發生災害時,必須積極避災,進行自救、互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