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工作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減少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保障金的收繳,每年收繳一次。
2、安全生產保障金主要用于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對于完成生產責任目標的,所交納的安全生產保障金等額返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完成不好的,通過文件決定的方式給予收繳。
3、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存在專戶上的安全生產保障金必須接受同級部門的監督。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每年向各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保障金的存儲和使用情況。
4、對重大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資金的制定,應進行可行性評價、論證、會審,確保資金的有效使用,充分發揮其科學、合理、有效的原則。
5、為杜絕事故的發生,遇到特殊情況,可以提出追加安全設施投入資金計劃,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