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事故隱患整改的監督管理,保證隱患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的及時整改,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和《河北省軍工系統和民爆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活動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公司對隱患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要建立隱患排查登記臺帳。
(一)公司安委會組織的隱患排查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由公司安監部負責登記。
(二)各車間、部室隱患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屬于本車間、部室自己能夠獨立完成整改的,由本車間、部室進行登記;如本車間、部室自己不能完成的整改項目,報公司安監部進行登記建檔。
(三)隱患排查登記內容:隱患排查參加人員、時間、排查發現的安全問題和事故隱患的部位、發現安全問題和事故隱患的內容、整改措施、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的驗收情況等內容。
第二條 公司對排查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通過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責成有關部門和人員按整改期限進行整改,整改通知書要有整改單位責任人和下發整改批準單位負責人簽字;對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及時向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條 排查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按期限整改完成后,整改單位責任人要向下發整改批準單位書面匯報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并在整改回執上簽字,整改批準單位收到整改回執應組織有關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在隱患整改通知書以及隱患排查登記臺帳上簽字,一般事故隱患隱患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按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后,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驗收,并登記建檔,同時向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重大事故隱患隱患消除。
第四條 事故隱患整改責任單位在整改過程中,要及時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報告整改進度、整改存在問題等情況,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要及時指揮、協調、解決隱患整改中存在的問題,確保事故隱患按期限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