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更強、更高地實現安全生產,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結合我廠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獎懲,以政治思想工作為基礎,以安全生產為主導。在獎勵上,堅持精神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在處罰上,堅持有章必循,違章必究,并輔之于思想教育的原則進行處罰。
一、獎勵:
1、模范地遵守國家的有關政策、法令、洗煤廠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各項安全制度與措施,在安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2、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避免了事故或顯著減輕工傷事故危害程度的。
3、安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安全技術上有重大革新,或推廣安全新技術有顯著成績的。
4、在搶救事故中有功的。
5、在安全工作中及其它方面顯著成績的。
6、獎勵分為:獎金、記功、記大功、晉級、授予安全生產(工作)者模范稱號,晉級則由廠上報公司審核批準。
二、處罰
安全罰款統一由廠主管部門執行,各科室、各專業,對安全生產檢查中查出的問題,需要罰款時,要填寫“三違”登記表,報廠安技科,由安技科按照廠處罰規定,對“三違”人員或單位,出具“三違”罰款通知單。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嚴重“三違”),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500~1000元罰款,直接責任者開除留用或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強令職工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者。
(2)忽視安全工作,玩忽職守,對安全隱患既不采取有效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發生重大生產和傷亡事故的。
(3)對制止違章違紀的工作人員:安全員進行刁難、辱罵、毆打、報復的。
(4)對無理取鬧、謾罵毆打安全員或對揭發違章、違紀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5)違章指揮他人冒險作業或不按規程、安全措施進行作業的。
(6)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7)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8)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9)發現有立即發生事故的危險情況,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
(10)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的。
(11)破壞安全設施的。
(12)擅自甩掉保護裝置的。
(13)不及時落實防治重大隱患的整改措施。
(14)搶救事故不及時,不服從分配,造成嚴重后果的。
(15)隱瞞事故或事故處理過程中,擅自離開現場,造成嚴重后果的。
(16)在生產過程中,多人指揮,沒有統一性而發生事故的。
(17)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場所未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的。
(18)現場檢查不認真,未發現事故隱患,離開現場后發生事故的。
(19)不停電掛牌,不設專人監護,鉆入機械設備或溜槽內作業的。
(20)酒后上崗作業的。
(21)私自存放雷管等易爆物,未及時上交有關部門的。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一般“三違”),視情節和后果給當事人及責任者記大過并處以50?00元罰款。
(1)倒閘送電、啟動設備未按操作規程執行。
(2)進入特殊場所和特殊作業區,未按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或未用專用防護工具的。
(3)用手或鐵鍬、撬棍等工具觸摸、擦拭、清刮運行中的轉動部位。
(4)皮帶壓住后用草袋、磚頭、笤帚等物墊滾筒強行啟動。
(5)非本崗位人員擅自開停設備或信號。
(6)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7)在禁火區、特殊場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業無防護措施,吸煙、焚燒雜物的。
(8)帶電作業,明火操作及帶電移挪電器設備或用水沖洗、擦拭電氣設備的。
(9)甩掉電器安全保護不用保險絲或發現問題后未及時恢復的。
(10)在皮帶上站、行、座、臥或用皮帶運輸機運送工具及其它物件的。
(11)在刮板運行中處理故障的。
(12)在工作時間內,不堅守崗位,脫崗、竄崗造成生產事故的。
(13)不按規定著裝的。
(14)從窗口、房頂、提升口、樓梯口等處向下扔東西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15)汽車駕駛員發生撞人撞車事故的。
(16)科室業務人員因脫崗造成影響生產的。
(17)戶外高空作業不使用安全網、安全帶、安全護欄等防護設施的。
(18)未執行“停電掛牌”制度進行檢修的。
(19)停送電手續不全的。
(20)跨越運行中設備的
(21)不聽調度指揮、隨意開停車的
(22)未經有關部門及領導批準而隨意打洞、拆卸保護裝置而留下安全隱患的。
(23)非電氣人員(檢查人員除外)持配電室鑰匙進出或隨意開關、配電箱(柜)門的。
(24)拆除、起吊、運輸、安裝作業不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設專人指揮的。
(25)停送電未按規程規定操作的。
(26)打開閉鎖強行送電,就地解鎖啟動設備的。
(27)皮帶、刮板及其它機械運轉部位,不按規定設置安全保護裝置的。
3、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在本規定中沒有明確處罰規定的,都將視情節和后果的不同程度,給予當事人和責任者適當的處罰和處分。
4、對科室或集體處罰按照《選煤廠安全監察處罰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