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供應、銷售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二)組織制定、修訂和審批供應、銷售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定、安全技術規程,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保證供應的原材料、設備、備品、配件等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因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負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組織或參加供應、銷售系統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事故的調查處理和上報。
(五)組織供應、銷售系統的安全大檢查,落實供應銷售系統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六)負責供應、銷售系統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七)定期召開供應、銷售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企業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八)組織供應、銷售系統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九)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度經營副廠長(副總經理)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