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熟悉各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方法。對放棄、不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強行糾正,對屢教不改的要嚴肅處理,甚至辭退。
2、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職工進入生產崗位、檢修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處罰。
3、嚴禁不穿戴或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許濫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明火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進入現場必須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網眼鞋、釘子鞋、涼鞋、拖鞋等進入現場。
4、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加保護,不得拆改,應經常保持整潔、完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如有缺損應及時處理。
5、防護用具使用后,要按照國家環保要求集中清洗、處理;對被劇毒、放射性、惡臭物品污染的防護用具應分別清洗、消毒。
6、危險貨物一旦對人造成灼傷、中毒等危害,應立即進行現場急救,并迅速送醫院治療。
7、公司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和事故預防、急救知識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