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監督、檢測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工作質量責任事故處理:
(1)工程參建各方主體提供的技術資料、檢測報告、試驗報告、原始記錄丟失,造成不良影響的;
(2)由于人員、檢測儀器設備、檢測條件不符合要求或由于檢測方法錯誤,造成數據差錯而導致檢測結論錯誤的;
(3)在監督、檢測過程中由于不按操作規程操作而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的;
(4)在監督、檢測過程中發生人員傷亡的;
(5)在監督、檢測工作過程中因疏漏部分結構異常情況、未及時發現質量(安全)隱患或缺陷,造成受監項目發生安全質量事故的。
2、事故發生后,在場人員有責任采取積極措施,防止事態的發展,以保護國家財產和人身安全。
3、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事故責任人如實填寫事故報告,科室負責人核查后,報總工程師。總工程師根據事故的性質召集有關方面的人員進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確定性質作出適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告站長。
4、對確認的責任事故,應追究責任,并根據經濟損失的程度和影響的大小,按規定給予事故責任人經濟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