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充分體現以人為本、遵章守紀、和諧安全發展宗旨,規范和保障各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有效促進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水平,實現安全生產,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職能部門、基層單位和項目部,對施工生產過程中各級生產管理主體、各分包管理主體及現場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為活動進行獎罰。
第三條 公司生產管理部門環境安全監督處在接受公司監督管理下,代表公司行使對各生產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管理。
第四條 安全生產獎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應當公開、公正,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起到鼓勵先進、鞭策后進的作用。
第五條? 本辦法以公司內部經濟獎罰為主,達到國家行業獎勵標準,由公司推薦上報獎勵,觸犯有關安全生產國家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 獎?? 勵
第六條 凡在年度安全生產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公司將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政策以及企業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在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能源節約、環境保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獲得國家、省、市表彰獎勵的;
(二)在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方面,有創新發明、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效果顯著的;
(三)安全生產設施齊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合理、有效,無重大安全隱患,問題整改及時,全年未發生任何大小事故,獲得市級以上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的;
以上對單位或責任人給予表彰并獎勵500—2000元。
(四) 在公司組織的專項檢查中,名列前三名的分別獎勵責任人500元、300元、200元。
第三章? 處?? 罰
第七條 環境安全監督處及參加月度施工現場綜合檢查的部門和個人在安全生產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500-2000元處罰。
(一)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明確制定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和措施;
(二)深入工地不到位,對工地出現的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消除,未按規定組織進行單位內部的專項檢查;
(三)在履行檢查職責過程中,未發現、未提出存在在問題,導致不良后果的;
(四)在日常工作或聯系點活動中,由于本部門或本人作為不到位導致發生事故的;
第八條 基層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500-2000元的處罰。
(一)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明確制定本單位及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目標和措施,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不力;
(二)不經常深入工地,對工地出現的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發現消除,未按規定組織進行單位內部的專項檢查的;
(三)對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不力,對施工項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資金、物資不予支持的;
(四)項目部管理職能配備不全,采購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導致安全生產管理不力的;
(五)未按照要求為項目部配備專(兼)職安全員以及安全員無證上崗的;
(六)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或阻撓調查、掩蓋事實、不參與調查、處理、善后工作的;
(七)對上級部門的專項檢查、安全生產活動不積極創造條件配合、對提出的問題不及時督促項目部整改,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未按照規定為本單位項目部編制有效、合理的專項方案和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
第九條 項目部在安全生產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200-1000元的處罰。
(一)未對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分解,項目部安全生產目標不明確,各項安全生產技術方案與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未制定或制定后落實不到位的;
(二)未按規定組織進行項目部定期安全專項檢查的;
(三)對安全員的工作不支持,對安全員提出的隱患和建議不采納整改的;
(四)違反安全生產規定違章指揮的;
(五)未執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解決的安全隱患要求,一旦發生事故,危害較大的;
(六)現場5人以上不戴安全帽,高空作業未系掛安全帶和其他嚴重違反安全作業操作規程的;
(七)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或阻撓調查、掩蓋事實,不參與調查、處理、善后工作的;
(八)對上級部門的專項檢查、安全生產活動不積極創造條件配合,對提出的問題不及時整改,造成惡劣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