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主要依據
(一)以《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國家或行業標準為依。
(二)在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而尚未解決的問題。
(三)針對可能引發安全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所應采取的技術措施。
(四)針對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應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
(五)安全技術革新項目和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等。
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
(一)工業衛生技術措施。指改善對職工身體健康有害的生產環境條件,防止職業中毒與職業病的技術措施。
(二)減輕勞動強度等其它安全技術措施。
(三)輔助設施。指保證工業衛生方面所需的房屋及一切衛生性保障措施。
(四)安全宣傳教育措施。
三、安全技術措施管理
(一)所需安全技術措施專題不足,可形成措施具體方案報集團公司,爭取支持。
(二)每年年終,由技術措施科將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執行情況報送主管部門。當年未竣工或計劃內未施工的項目,應結轉列入次年的計劃。
(三)屬消除固定資產設備缺陷的措施,應由生產費用開支,不得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款。
四、安全技術措施項目驗收與管理
(一)措施項目竣工,經試運正常后,由工程主管單位報請相關部門按設計要求組織檢查驗收。
(二)措施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由車間(部門)組織操作人員學會操作,制定操作規程,并將安全技術措施設備與生產設備同時納入設備管理。
(三)安全技術措施設備要按要求進行維護保養、檢修,保證處于良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