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根據北京市政府[1997]第7號令的規定,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挖潛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工程項目時,勞動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上簡稱“三同時”)
1 各單位進行長遠規劃及下年度立項的項目,在可行性分析時應研究勞動保護措施,并征求資產運營部(主管部門)的意見。
2 建設項目的負責單位,應與設計單位聯系,在編制初步設計方案時必須認真填寫“三同時”報表。
3 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根據投資金額由下列負責單位審批:
3.1 不足50萬元項目,由資產運營部(主管部門)研究審批并報機電控股公司(廠級)。
3.2 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建議項目,由資產運營部(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負責單位,共同呈請區勞動局、機電控股公司(廠級)審批。
3.3 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資產運營部(主管部門)與建設單位共同填寫北京市“勞動保護三同時”報表,呈請北京市勞動局審批。
3.4 建設項目峻工后,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驗收,驗收時負責單位應提供有關勞動保護設施的綜合評價,各單位完工驗收報表必須有資產運營部(主管部門)參加,重大項目由資產運營部(主管部門)呈請上級有關部門同時參加驗收。
3.5 勞動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投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