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并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筑施工并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 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 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2.3 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 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5 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 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 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2.8 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9 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 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 犯罪或者違法;
3.2 自殺或者自殘;
3.3 斗毆;
3.4 酗酒;
3.5 蓄意違章;
3.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 發生傷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處理
4.1 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 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 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并由事故單位于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 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于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 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并于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 發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5.1 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了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像。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 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 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 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并報主管安全部門。
5.5 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 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 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2 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3 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7 傷亡事故的結案
7.1 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準結案。
7.2 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準結案。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并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筑施工并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 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 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2.3 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 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5 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 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 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2.8 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9 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 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 犯罪或者違法;
3.2 自殺或者自殘;
3.3 斗毆;
3.4 酗酒;
3.5 蓄意違章;
3.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 發生傷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處理
4.1 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 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 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并由事故單位于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 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于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 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并于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 發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5.1 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了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像。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 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 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 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并報主管安全部門。
5.5 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 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 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2 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3 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7 傷亡事故的結案
7.1 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準結案。
7.2 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準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