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下列作業的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
⑴電工作業;⑵鍋爐司爐;⑶壓力容器操作;⑷起重機械作業;⑸爆破作業;⑹金屬焊接(氣焊、割)作業;⑺廠內機動車輛駕駛;⑻建筑登高架設作業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本專業安全技術和技能培訓,并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后方能從事該專業的作業。
3、經培訓考核取得操作證的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復審,合格后方許繼續從事該作業。
4、安排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必須事先由有經驗的老師傅帶領和監護,并在崗位上實習不少于半年的時間,待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和操作技能后,才能選送參加培訓班學習、考證。
5、安排或同意無證人員獨立從事特種作業,同意未按規定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人員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應追究有關決定者的責任,由此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嚴加追究。
6、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證及證件復審工作,由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及公司安環部負責組織實施。煉鋼部安全員應做好人員監督、協調、配合和選送的把關工作。
7、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體格檢查由集團有限公司安全部門、衛生部工業衛生科負責實施(煉鋼部及各作業區積極配合);經檢查不合格者不得送培或取消其該工種的作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