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內容:
1.爆破作業人員(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押運員),必須由經過公安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作業;警戒人員、鉆孔作業人員必須經過項目部安全培訓。
2.火工品執行“雙人領取、雙人退庫、雙人簽字”制度;禁止任何人員私藏雷管炸藥等火工品。
3.爆破作業警報信號為警報器,信號分為三次:第一聲為疏散撤離;第二聲點火警報,待落音后點火;炮工在確認處理完爆破現場后通知警報員,第三聲解除警報。
4.爆破作業應通知到附近相關單位,下發《爆破作業通知單》;每次爆破作業前,現場負責人召開班前安全會,認真交底注意事項。
5.臨時存放爆破器材時,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專人看管;
設置“火工材料 禁止靠近”標識牌;炸藥與雷管必須分開堆放,雷管放在專用的防爆箱內;現場應無明火,與機械設備、電源、供電線路保持30m以上的安全距離。
6.遵循爆破作業時間規定。第一次(早上)爆破時段為7:00-7:30 ;第二次(中午)爆破時段為12:00-12:30;第三次(下午)爆破時段為17:30-18:00;如時間不足,應當向監理申請增加爆破次數。
7.裝藥填塞期間,禁止與爆破作業無關的人員進入現場。在爆破危險區邊界上應設立明顯的警戒標志。起爆前15分鐘,警戒人員必須全部到位;爆破警戒范圍一般為300米。
8.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要有專人負責指揮;在危險區的邊界,設置警戒崗哨和標志;在爆破前發出信號,待危險區的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后,始準爆破。爆破后,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9.進行大型爆破作業,或在重要工程設施附近、人員聚集區進行控制爆破作業,必須事先將爆破作業方案,報項目部主管部門批準,經監理同意,必要時征得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同意,方準爆破作業。
10.使用爆破器材,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必須經班組長或現場負責人批準,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剩余的要當天退回。
11.火工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現場指揮,由項目部報當地公安機。
12.爆破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放炮:
(1)洞內爆破,有頂板或邊坡塌落危險的;
(2)洞內爆破,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3)洞內爆破,工作面炮眼溫度異常或有涌水危險的;
(4)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的;
(5)危險區邊界未進行警戒的;
(6)光線不足或無照明的;
(7)大霧天、黃昏和夜晚進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
(8)雷雨天或狂風暴雨天;
(9)工作人員穿化纖衣服的。
13.爆破作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規范、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
14.應急管理。如發生爆破安全事故,第一發現人必須第一時間報告。報告程序:現場人員-現場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急總指揮;執行程序:應急總指揮-各應急救援小組搶險-檢查恢復-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