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各部門在職工上崗前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2條 公司各部門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如爆破作業等?!?/p>
第3條 公司對各選廠廠長、坑長、工段長、部門經理以上公司領導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
第4條 公司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5條 公司鼓勵技術人員和廣大職工在生產實踐中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