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教育培訓主管崗位的崗位職責、上崗標準、任職資格。
本規范適用于教育培訓主管工作崗位。
2 崗位職責
2.1 職能范圍與工作內容
2.1.1 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教育培訓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和管理辦法。
2.1.2 根據本企業人力資源開發戰略,制定本企業中、長期教育培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2.1.3 根據公司年度培訓計劃及培訓教育大綱,按照《電業生產人員培訓制度》的要求,編制公司生產人員、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計劃。
2.1.4 組織編審培訓大鋼和有共性的培訓教育。
2.1.5 負責組織各類專業技術訓練班、技術講座、技術比武等工作。
2.1.6 負責檢查各部門的培訓情況,總結推廣先進培訓經驗,對培訓中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2.1.7 負責組織專業技術訓紀班、技術講座、技術比武工作。
2.1.8 負責組織生產人員的規程考試工作。
2.1.9 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編制人才培養計劃并付諸實施。
2.1.10 負責參加學歷教育人員的資格審查,做好學歷教育人員的送培工作,并加強對其管理。
2.1.11 建立員工培訓檔案,做好員工的教育統計工作,及時上報員工教育統計報表。
2.1.12 組織制定公司各崗位人員培訓標準,搞好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和生產人員的崗位培訓工作,實行持征上崗。
2.1.13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2.1.14 負責新分配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招收工人、復轉軍人等的人廠教育和獨立工作前的培訓工作。
2.1.15 負責工資晉升人員、上崗人員的考試工作。
2.1.16 負責現場生產人員對安全規程、事故調查規程和操作規程學習和考試的檢查考核工作。
2.1.17 根據生產工作需要舉辦各級各類培訓班。
2.1.18 負責本公司員工子女高、中招有關工作。
2.1.19 負責接待和安排院校學生及兄弟單位學員來公司學習工作。
2.1.20 建立公司三級培訓網,組織召開培訓員會議,對培訓工作進行分析、總結。
2.1.21 檢查了解數學情況,對任課教育教學工作提出要求和改進意見。
2.1.22 審查學員學習成績,對成績優秀學員有權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2.1.23 檢查培訓工作情況及各部門年度培訓計劃的落實情況。
2.2 工作協作關系
2.2.1 在總經理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對其負責。
2.2.2 業務上接收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
2.2.3 搞好與公司內有關部門之間,部內各崗位之間的協作與配合工作。
2.3 文明辦公要求
2.3.1 堅守崗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2.3.2 說話和氣,謙虛誠懇,團結同志。
2.3.3 禮貌待人,對員工提出的有關教育培訓方面的問題進行耐心解答。
2.3.4 保持室內清潔,各種物品的定置定位、擺放有序。
2.3.5 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工作標志。
3 上崗標準
3.1 思想政治和職業道德
3.1.1 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方針政策,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實事求是,密切聯系群眾,廉潔奉公,遵紀守法。
3.1.2 愛崗敬業,有很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忠于職守,開拓進取。
3.2 必備知識
3.2.1 具有教育學的一般知識。
3.2.2 熟知各類人員的培養目標和基本要求。
3.2.3 具有電化教學的基本常識。
3.2.4 了解員教育學經費的來源及有關規定。
3.2.5 熟知本單位技術業務等級的基本內容。
3.2.6 了解教育與教學常規。
3.2.7 了解數據管理的有關規定及統計學基礎知識。
3.2.8 掌握本單位員工教育的基本情況和管理辦法。
3.2.9 具有管理心理學的基本知識。
3.2.10 了解管理人員業務等級標準。
3.2.11 熟知員工教育計劃的項目、分類、指標、結構及其計算方法。
3.2.12 了解教育管理領域新知識。
3.3 政策法規知識
3.3.1 熟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企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標準》。
3.3.2 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電業安全運行工作規程》、《檢修工藝規程》、《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3.4技能要求
3.4.1 能夠組織實施本公司月、季、年度員工教育培訓計劃。
3.4.2 接待學習代培人員,安排實習培訓計劃。
3.4.3 能夠草擬、審查中級技術業務培訓教學計劃及培訓大綱。
3.4.4 熟悉教學設備的使用及維護。
3.4.5 辦理承辦開班審批手續。
3.4.6 審查在職人員入學條件。
3.4.7 總結本單位員工培訓經驗和教訓。
3.4.8 勝任某項業務知識的教學。
3.5 任職資格
3.5.1 文化程度。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
3.5.2 工作經歷。具有大專7年(本科5年、研究生3年)及以上本專業實際工作經歷。
3.5.3 專業技術資格。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3.5.4 身體條件。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崗位工作的疾病。
本規范規定了教育培訓主管崗位的崗位職責、上崗標準、任職資格。
本規范適用于教育培訓主管工作崗位。
2 崗位職責
2.1 職能范圍與工作內容
2.1.1 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教育培訓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和管理辦法。
2.1.2 根據本企業人力資源開發戰略,制定本企業中、長期教育培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2.1.3 根據公司年度培訓計劃及培訓教育大綱,按照《電業生產人員培訓制度》的要求,編制公司生產人員、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計劃。
2.1.4 組織編審培訓大鋼和有共性的培訓教育。
2.1.5 負責組織各類專業技術訓練班、技術講座、技術比武等工作。
2.1.6 負責檢查各部門的培訓情況,總結推廣先進培訓經驗,對培訓中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2.1.7 負責組織專業技術訓紀班、技術講座、技術比武工作。
2.1.8 負責組織生產人員的規程考試工作。
2.1.9 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編制人才培養計劃并付諸實施。
2.1.10 負責參加學歷教育人員的資格審查,做好學歷教育人員的送培工作,并加強對其管理。
2.1.11 建立員工培訓檔案,做好員工的教育統計工作,及時上報員工教育統計報表。
2.1.12 組織制定公司各崗位人員培訓標準,搞好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和生產人員的崗位培訓工作,實行持征上崗。
2.1.13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2.1.14 負責新分配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招收工人、復轉軍人等的人廠教育和獨立工作前的培訓工作。
2.1.15 負責工資晉升人員、上崗人員的考試工作。
2.1.16 負責現場生產人員對安全規程、事故調查規程和操作規程學習和考試的檢查考核工作。
2.1.17 根據生產工作需要舉辦各級各類培訓班。
2.1.18 負責本公司員工子女高、中招有關工作。
2.1.19 負責接待和安排院校學生及兄弟單位學員來公司學習工作。
2.1.20 建立公司三級培訓網,組織召開培訓員會議,對培訓工作進行分析、總結。
2.1.21 檢查了解數學情況,對任課教育教學工作提出要求和改進意見。
2.1.22 審查學員學習成績,對成績優秀學員有權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2.1.23 檢查培訓工作情況及各部門年度培訓計劃的落實情況。
2.2 工作協作關系
2.2.1 在總經理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對其負責。
2.2.2 業務上接收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
2.2.3 搞好與公司內有關部門之間,部內各崗位之間的協作與配合工作。
2.3 文明辦公要求
2.3.1 堅守崗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2.3.2 說話和氣,謙虛誠懇,團結同志。
2.3.3 禮貌待人,對員工提出的有關教育培訓方面的問題進行耐心解答。
2.3.4 保持室內清潔,各種物品的定置定位、擺放有序。
2.3.5 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工作標志。
3 上崗標準
3.1 思想政治和職業道德
3.1.1 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方針政策,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實事求是,密切聯系群眾,廉潔奉公,遵紀守法。
3.1.2 愛崗敬業,有很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忠于職守,開拓進取。
3.2 必備知識
3.2.1 具有教育學的一般知識。
3.2.2 熟知各類人員的培養目標和基本要求。
3.2.3 具有電化教學的基本常識。
3.2.4 了解員教育學經費的來源及有關規定。
3.2.5 熟知本單位技術業務等級的基本內容。
3.2.6 了解教育與教學常規。
3.2.7 了解數據管理的有關規定及統計學基礎知識。
3.2.8 掌握本單位員工教育的基本情況和管理辦法。
3.2.9 具有管理心理學的基本知識。
3.2.10 了解管理人員業務等級標準。
3.2.11 熟知員工教育計劃的項目、分類、指標、結構及其計算方法。
3.2.12 了解教育管理領域新知識。
3.3 政策法規知識
3.3.1 熟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企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標準》。
3.3.2 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電業安全運行工作規程》、《檢修工藝規程》、《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3.4技能要求
3.4.1 能夠組織實施本公司月、季、年度員工教育培訓計劃。
3.4.2 接待學習代培人員,安排實習培訓計劃。
3.4.3 能夠草擬、審查中級技術業務培訓教學計劃及培訓大綱。
3.4.4 熟悉教學設備的使用及維護。
3.4.5 辦理承辦開班審批手續。
3.4.6 審查在職人員入學條件。
3.4.7 總結本單位員工培訓經驗和教訓。
3.4.8 勝任某項業務知識的教學。
3.5 任職資格
3.5.1 文化程度。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
3.5.2 工作經歷。具有大專7年(本科5年、研究生3年)及以上本專業實際工作經歷。
3.5.3 專業技術資格。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3.5.4 身體條件。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崗位工作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