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生產主要是指井下生產,其危險性最大。由于礦井開采在巖層中進行,作業環境條件惡劣,危險因素多,極易引發安全事故。并且,隨著礦井開采深度的增加,瓦斯與煤塵爆炸、礦坑水災(透水事故)、井下火災、地壓冒頂等各種礦山重大事故災害不斷提高。尤其是煤礦,是礦山事故傷亡最嚴重的重災行業,其死亡人數占全國各類礦山事故傷亡總數的80%以上。其中鄉鎮礦山,存在的事故隱患最為嚴重。許多小礦無設計、無圖紙、無規程,設備原始、無證開采;有的鄰近國礦的村民偷國礦、搶煤柱,任意傾倒廢石于山坡河谷,致使河谷遇山洪形成泥石流災害;有的亂采濫挖,導致煤井透水,淹了國礦或小礦互淹;有的越界開采,爭奪礦源,引起瓦斯煤塵爆炸;有的獨眼井生產,無安全出口,采用自然通風,瓦斯積聚,煤塵飛揚,使用明火明燈,隨時都有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為此,國家采取礦山安全監察的強有力的監管措施,確保礦山行業安全生產。
礦山安全監察是為保障礦山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不受損失,而采取的礦山安全管理法規、安全監察制度和礦山開采、爆破、提升運輸、電氣安全、通風防塵、防水、防火等各種技術措施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礦山安全法》和《礦山安全監察條例》集中反映了國家對礦山安全衛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安全生產方針在采礦工業中的具體化。礦山安全監察以采礦安全技術為中心,監督的內容包括采礦方法、井巷布署、技術裝備、作業環境、職工安全教育、新建礦山投產驗收以及礦山事故和職業病的調查處理等。監察形式有三種:國家監察(縣由群采主管部門進行)、礦山內部監察和群眾監督。
2000年我國推行了新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較之以往的安全管理部門的職責,有四個明顯的區別:一是實行安全管理與安全監察分開,適應強化行政執法的要求;二是側重煤礦安全法規、規章、標準的擬定和管理,不包攬企業具體的安全管理工作;三是主要通過監察的途徑和手段,來保障煤礦的安全;四是堅持垂直管理、獨立監察,以利于公開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