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 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產法》第30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做出規定。涉及特種設備的單位的機構應當遵守該《條例》。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政府及其主管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
①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
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二)、涉及特種設備單位和機構的責任
①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②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單位和特種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氣瓶充裝單位,都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具備相應的資質和 條件,并取得國務院或地方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人事相應的生產經營活動。
③、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④、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及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條例》。
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發達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具體規定參見本節。
⑥、特種設備的制造過程和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⑦、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⑧、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在各自管轄范圍內,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三)、法律現任的追究
政府及其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違反《條例》行為的,都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任
(1)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簡稱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2)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3)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4)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5)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6)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