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涵蓋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各自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公眾監督、社區組織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等重要內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公民、工會、社區基層組織和新聞媒體,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力(權利)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許可職責
(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目前,我國實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與專項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負責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很多。這些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三定” 方案的規定,從不同方面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各有關部門的統稱,具體包括兩類政府部門,一類是《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九十四條所稱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另一類是《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二款所稱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有關部門”。法律所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包括“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許可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的主要職權之一,是依法對有關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許可職責從4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1)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
(2)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4)規范行政許可的特別規定?!栋踩a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時行使的職權
為了加強日常監督管理,賦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要的監督管理手段,《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賦予了4項職權。
(一)現場檢查權
(二)當場處理權
(三)緊急處置權
(四)查封扣押權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提出了要求。
一是堅持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管執法的行為準則,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忠實于法律。不玩忽職守,不徇私情,不貪贓枉法。
二是嚴格按照程序履行職責,規范執法,持證執法,保守秘密。
三是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四是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紀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
保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正常履行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積極配合也很重要。配合監督檢查是一項法定的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尋找借口和理由為監督檢查設置障礙。法律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否則就是妨礙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將要追究法律責任。
五、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責
為了加強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監督,防止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防止濫用行政權力,嚴肅國法政紀,懲治行政違法行為,《安全生產法》規定,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發現違法違紀的,要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