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以新政傳【2001】249號發出通知,印發《新疆小煤礦復產驗收標準》。該驗收標準是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及國辦發【2001】68號文要求,并結合新疆小煤礦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共有11條內容:
一、“五證五圖”齊全、完整、有效(五證: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五圖: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供電系統圖、井下避災路線圖)。上述圖紙要每季向當地煤炭管理部門報送交換一次。
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并認真落實。
三、禁止下列開采行為:1、超層越界開采;2、開采和破壞下列各類保安煤柱;3、采用可能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擅自開采保安煤柱及采用危險作業方法的,應依法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4、水體(含老塘積水)下開采。
四、有獨立、可靠的通風系統,通風設施齊全。
五、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生產措施。
六、提升、運輸基本條件符合有關要求。
七、煤礦有獨立的排水系統。
八、煤礦職工有基本的勞動保護。
九、煤礦開采符合環保要求,排放污染物達到環保標準。生產的煤炭灰分不得超過40%,含硫不得超過3%。
十、勞動用工管理:1、小煤礦用工必須報當地勞動保障、公安部門備案。2、小煤礦從業人員必須與企業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嚴禁女工從事井下勞動。
十一、實行煤礦井下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新疆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
自治區煤炭工業管理局辦公室
200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