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的安全生產形勢比較嚴峻,煤礦、煙花爆竹、交通、建筑施工事故以及火災等時有發生。究其根本,主要是沒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
不久前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山西永泰煤礦,已被證實是一無證煤礦;而山西呂梁孟南莊煤礦不僅證照過期,而且在“3.2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發生前1個月內,當地安全監察部門曾4次下達停產通知書,貼封條、上鎖鏈,但這些措施都沒能阻擋住孟南莊煤礦為了利益非法生產;甘肅小南溝礦去年全年先后接到煤礦安全監察部門下達的多份停產指令,但仍然繼續生產,以致發生了嚴重的事故;安徽蘆嶺煤礦去年4月7日就曾發生過瓦斯突出事故,并造成3名礦工死亡,今年“5.1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發生前,瓦斯防范等各項安全生產措施仍未落實到位。
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比較完備的今天,這些存在隱患的煤礦卻一直正常生產著,直到礦難發生,主要原因就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立法的目的在于實施,執法必須嚴格。《安全生產法》已經實施一年多,與其配套的法規也陸續頒布,應當說安全生產已經有法可依。現在的關鍵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定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該關閉的必須依法關閉。該停業整頓的必須依法停業整頓;對以血的教訓換來的各種規章制度,必須嚴格遵守;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造成事故的,必須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擔負著安全生產的行政執法重任,要學好、用好《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執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遏制事故頻發的勢頭,實現安全生產形勢的真正好轉。(孫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