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搞好當前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促進煤礦企業安全管理,防范煤礦重特大傷亡事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近日發出關于加強當前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確保安全工作秩序不亂,力度不減。在煤礦安全監察體制改革期間,要保持煤礦安全監督、監察工作的相對穩定,保證日常的正常開展。安全監察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更不能斷檔。
二、加強對煤礦“一通三防”工作的監察,堅決遏制特大傷亡事故。各級煤礦安全監察部門、煤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礦井通風、防塵降塵、防滅火系統的監察;監督企業落實通風瓦斯工作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及時排查“一通三防”事故隱患,做到管理到位,防范措施到位。
三、加強對煤礦礦長資格的監察。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在7月至9月,由煤礦安全監察局和有關省(區、市)煤炭管理部門對煤礦礦長的任職資格進行一次專項安全監察。
監察的主要內容,一是礦長是否持有“煤礦礦長資格證書”;二是礦長是否具有組織安全生產管理專業知識和處理井下災害的能力;三是礦長是否全面了解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及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對煤礦礦長資格的監察要有組織、有領導,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
礦長資格專項監察結束后,各單位要認真總結,及時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匯報。
四、加強對各類小煤礦安全監察。
一是堅持依法辦礦,從嚴管理。對無采礦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仍非組織生產的小煤礦,依法予以關閉處罰,對有關責任者依法查處。
二是對小煤礦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察。對于通風系統不健全、有重大水患又不能采取有效的探放水措施、不具備“四位一體”防突措施而開采有突出危險煤層的各類小煤礦,不管持證與否,均必須停產整改。在規定期限內達不到安全條件的,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予以關閉。
三是突出對礦辦小井的安全監察。以各礦務局、礦名義開辦的小煤礦,不能處于本礦區正常開采范圍內,其安全條件必須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安全生產必須納入大礦統一管理,否則堅決予以關閉,或進行徹底脫鉤。
五、加強對事故多發的重點地區和企業的監察,扭轉安全被動局面。各級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和煤炭管理部門,要加大安全薄弱環節的工作力度,特別是對災害嚴重、抗災能力不足的重點地區和企業,要實行分工負責制,強化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