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當前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
1、 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含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一般是由市級以上直至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2、 發生一次死亡1人-2人的事故,則由基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是:
首先,當事故發生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公安、工會等部門作為區(縣)級事故調查組,在最短時間趕往事故現場;
接著,區(縣)事故調查組到達事故現場后,看現場,再取證,大體查明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
隨后,事故調查組分別調查事故單位相關人員,召集事故單位會議,對事故做基本定性。同時,要求事故單位成立事故調查組,做出書面調查報告。
第四,事故單位在事故調查處理基本結束(完成書面報告)后,區(縣)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報告進行再分析,就報告提出相應的修改意見,事故單位改正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結案。其中,企業相關責任人將受到相應的處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還要對事故單位進行適當的經濟處罰。
3、 發生重傷事故,是由勞動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處理(僅做工傷認定)。處理程序如下:
(1) 發生事故單位將事故情況報區(縣)勞動社會保障局,該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認定工作。
(2) 傷者直接向區(縣)勞動社會保障局報告事故,該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社會事故調查、認定工傷。
4、 發生輕傷事故,由企業單位自行處理。
二、 事故處理中暴露出的問題
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我認為,事故的分析較為透徹,責任劃分清楚,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基本能從事故中受到教育和吸取教訓,隱患可以得到消除,相關責任人、責任單位也能受到相應的處理。見諸各類新聞媒體的此類報道,可以說明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能夠很好體現“四不放過”原則。而對目前一些企業單位發生的非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上,尤其是重、輕傷事故的處理,則有違“四不放過”的原則,暴露了安全生產管理中的某些不足。主要表現在:
一是事故中的傷者和廣大職工群眾不能從中接受教訓和受到教育
如有個外資企業,在半年的時間里發生了多起輕、重工傷事故,企業只向勞動部門申請了工作認定,得到了工傷保險。幾起重傷事故后并沒有其他行政部門對其進行經濟處罰,企業和員工相安無事。由于事故處理得過于簡單,有的是就事故談事故,有的干脆應付了事,往往是一個廠的人還不知道自己廠里發生了什么事故,或者一個企業發生事故后連主管部門都不知道。許多事故都是在事故發生以后的相當長時間私了不成有了爭議,有關部門才知道。
二是企業領導(私營業主)沒有受到教育
有的企業領導(老板)對本企業的事故處理情況不聞不問,或者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根本沒有從事故中認真吸取教訓。要知道,一定量的輕傷事故會發展到重傷事故,一定量的重傷事故是更嚴重事故的前奏。
三是職能銜接脫節
安全生產監管職能由原勞動部門轉給專職安監部門之后,對工傷認定、結案的職能仍然留在勞動部門,對事故的處理則轉給了安監部門。
如《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造成職工重傷的,按每傷1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二)造成職工死亡的,每死亡1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但是,由于企業需要申請工傷保險,只要求勞動部門認定工傷,并對事故進行結案。而安監部門在許多情況下則不知道企業已經發生了工傷事故(死亡事故除外),因此就不能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也不可能對事故企業進行經濟處罰。
《安全生產法》對于有關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罰款不是目的,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經濟處罰主要是為了警示和教育有關單位和人員,使他們真正從事故中吸取教訓。因此在事故處理中必須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