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如何準確地確定事故責任是至關重要的一環。這不僅關系到事故處理的正確與否,關系到能否正確地吸取事故教訓,避免事故的重復發生,而且關系到執法機構能否客觀、公平、公正地依法行政,關系到行政執法機關的形象和權威。因此,對這一點必須慎之又慎。這里僅就結合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的實際,談談如何確定事故調查中的事故責任問題。
1 調查事故情況
煤礦發生事故后,作為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按規定的匯報程度迅速做出反應,組織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一方面對企業進行事故處理實施監察,另一方面做好有關資料的搜集、第一現場的勘察取證等工作,為事故全面調查處理創造條件;與此同時,按有關規定迅速組織由有關方面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全面的調查,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了解事故的全況。
調查事故的過程,就是取證的過程,也是確定事故責任的最基礎、最重要的環節。因此,要把事故的責任分清找準,就必須全面、客觀、細致、準確地把事故情況調查清楚。調查事故的情況,尤其要重點把握3個方面:①要了解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礦井生產能力,各大系統情況,人員和組織結構情況;了解發生事故的背景情況,包括事故發生地的生產活動情況,從事各項生產活動的人員狀況(人數、受安全培訓的程度等)。現場作業措施的制定和貫徹落實情況,對災害的監測、監控及預防保護措施情況等。②要了解事故發生的過程,即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什么情況下發生,事故現場的人員及所從事的工作,使用的作業手段、方式、工具等。③要了解事故發生的情況,包括事故發生現場的狀況、職工傷亡情況和經濟損失等。
在整個事故調查過程中,要按照證據相關性、真實性、合法性的原則,依法進行認真細致的調查取證。取證一定要全面、細致、客觀,各種證據包括主要證據和次要證據,不論是原始證據還是傳來證據,不論是證人證言還是物證形式,都要廣泛采集,認真梳理。才能為下一步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創造有利的條件。
2 分析事故原因
分析事故原因是在依法進行全面調查取證的基礎上進行的,是確定事故責任的關鍵一環。分析事故原因,一般來說要重點分析兩個方面的原因:
(1) 事故的直接原因。一般事故的直接原因多數情況比較直觀,容易認定,只要我們對事故的現場進行詳細勘察,是能夠搞清楚事故原因的。對一些重特大事故的原因分析存在一定的難度,特別是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透水事故等原因常常難以認定,這需要我們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調查了解的情況進行具體細致的分析,特殊情況下,還要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只要我們按照事物發展變化的客觀現實和本質規律去努力地做工作,總是能找出事故原因的。
(2) 事故的間接原因。間接原因又分為主觀間接原因和客觀間接原因。不論是分析事故的主觀間接原因還是分析事故的客觀間接原因,都需要我們熟練掌握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了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具體內容,了解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一些規章制度,然后才能對號入座,把影響事故的間接原因分析清楚。
3 確定事故性質
對事故性質的認定,直接關系到對責任的認定和對責任人的處理,如果對事故的性質認定出現偏差,將直接影響事故責任認定的準確性和事故處理的客觀公平性,甚至在結案以后還會引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因此必須慎之又慎。
對事故性質的認定,不外乎兩個方面:即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所謂責任事故是指由于人為的工作過失造成的事故,如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非責任事故是指非人為過失造成的事故,如一些不可預見的因素或是不可抗拒的因素等。由此可見,對事故責任的認定主要取決于事故調查人員取證是否充分、對事故原因是否客觀公正、對“過失”還是“非過失”的把握是否準確。我們既不能把過失定為非過失,也不能把非過失定為過失,這就要求參與調查的同志要有較高的法律法規水平、業務技術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要求對責任性質的認定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這是調查事故必須做到的。
4 分清事故類型
對事故,按條件不同的情況,有各種分類。各種不同類型的事故與確定事故責任同樣有重要的聯系。
按照事故的死亡人數分,可分為一般事故(1~2人/次)、重大事故(3~9人/次)和特大事故(10人以上/次)。不同級別的事故,調查處理的難易程度不同,我們在組織事故調查時,特別是在調配人員力量時就要區別對待,統籌考慮。
按照事故所屬工作性質分,可分為生產管理事故和技術管理事故。一般生產管理事故的責任認定較為直觀,也較為簡單,技術管理事故的責任認定則較為復雜。
按照事故類別分,可分為頂板事故、運輸事故、透水事故、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瓦斯爆炸事故等。
5 界定責任層級
一般事故涉及的責任人員較多,重特大事故則更多,因此有必要對責任人按照所屬層次或所屬級別加以區分和界定,這就是界定責任層級。
對煤礦企業來說,事故的責任可能涉及到決策層、經理層、直接管理者和直接操作者,相應的表現可分為決策事故、指揮事故和操作事故。決策事故表現為領導層的決策失誤造成的事故,指揮事故表現為執行層或現場跟班干部的違章指揮造成的事故,操作事故則表現為工人的違章操作。
這樣區分后再界定責任便一目了然。是決策失誤造成的事故就要追究決策層的責任,是管理上出了問題就要按照管理權限的范圍追究相應管理者的責任,是工人操作上的問題就要追究具體操作人的責任。
根據責任的大小和范圍,有的只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有的要追究區隊領導的責任,有的要追究礦領導的責任,有的要追究集團公司領導的責任,是那一層的過失就要追究那一層的責任。所以在事故調查時必須做到嚴謹細致,規范公正。
6 依法裁定責任
這是事故調查的最后一關,也是最重要的一關。就是要依據事故的類型、性質、后果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裁定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
裁定責任時,一般情況下應重點把握以下3個要點:
(1) 確定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這一點在界定責任層級中已作了分析,這里主要是依據法律和事實對號入座,進一步明確、落實到具體單位和具體責任人的頭上。
(2) 確定責任類型。即確定事故責任是民事責任,還是行政責任,或是刑事責任。構成每一種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不同的,我們在調查事故時應重點把握。
(3)根據事實并依據有關法律確定責任度。每一種責任類型都有不同的責任等級或責任形式。如,行政責任有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行政處分的責任方式有: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的責任方式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行政處罰。刑事責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5種,附加刑主要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力、沒收財產。民事責任中有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承擔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所以在給責任人定責任時,要力求準確。
事故調查處理,特別是事故責任的認定,是一項即復雜又嚴肅的工作。在調查處理的的過程中,各行政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不僅要作風嚴謹細致,一絲不茍,更要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在整個事故調查處理和責任認定的全過程,自始至終都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只有這樣,對事故的處理才能真正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