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行政執法中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第一,在建立和完善安全監察行政執法機制上下功夫不夠。安全監察是執法行為,必須盡快改變單純靠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盡快走上安全監察法制化軌道監察執法人員要在四個方面下功夫:一是要認真學習掌握執法的基本依據;二是要執行監察程序,依法監察,按執法程序辦事;三是要運用好《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賦予的各種行政處罰的有效手段;四是要正確理解和使用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文書。第二,安全監察行政執法思想、職能職責、工作方式上轉變不夠。不少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基本上仍沿用單純靠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說的是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該說的話,而不是煤礦安全監察執法部門該說的話,對一年來究竟下了多少市縣、跑了多少路、監察了多少礦、發現了多少隱患、下達了各類執法文書各多少份、罰了多少款、出了多少安全事故、查處多少起、結案多少起、事故結案率達到多少、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了多少行政執法建議等心中無數,從思維方式到工作方式還是老套路,管理多、監察少,檢查多、執法少。第三,行政執法中有法必依、違法必究、處罰必嚴不夠。由于缺乏經驗和對使用執法文書的重要性認識不夠,現場檢查無筆錄、調查不取證、行政處罰不制作文書的現象,在一些地方還比較普遍,行政處罰力度不大,該處罰時不處罰、該罰款時不罰款。第四,行政執法實踐中法律責任意識不濃。一些省(自治區)自行印制了執法文書。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垂直管理的派出機構是不能未經批準,自己制作某種格式執法文書的,這涉及到該種執法文書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各省局可以提出國家局應制作、補充哪些執法文書,但不能自行制作,一旦打起官司,極易造成敗訴。第五,安全監察人員業務素質不能適應行政執法的需要。現有各級安全監察人員大部分來自煤礦企業,長于安全管理,短于行政執法,執法經驗不足,法律知識生疏,因底氣不足,依法行政中缺乏果斷決策,大膽執法。第六,煤礦安全監察量化效果信息調度不暢通。目前,有一些企業管理行為、部門管理職能仍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承擔,主要負擔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關井壓產和生產許可證管理等工作,影響和制約了安全監察工作的正常開展。為解決當前安全監察中管理多監察少、檢查多執法少的局面,從2002年起,各省局、辦事處都應圍繞安全監察的主要工作按月進行量化效果分析,并進行信息調度,以此推動煤礦安全監察思想、職能、工作方式的根本性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