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八條對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基本職責作了原則規定,主要是:
一、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是關系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事。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是政府應盡的職責。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政府不應再去干預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這屬于市場調節可以發揮作用的領域。但企業的安全生產問題,則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生命,也關系到社會公共安全,必須要由政府這支“看得見的手”來發揮監督管理的作用。實行市場經濟的各國無一例外地都對安全生產實施政府監督管理。
我們的政府作為人民的政府,更應當本著對人民利益高度負責的態度,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否則就是政府職能的“缺位”。國務院在最近一次的機構改革中,在撤銷各行業管理國家局的同時,專門組建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充分表明了國務院對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的定位,表明了中央政府對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領導的高度重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應當充分認識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領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責任。
在國務院辦公廳1997年轉發的原勞動部《關于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意見》中,對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應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認真研究解決本地區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要加強對事故預防工作的領導,按規定對危險性大、職業危害嚴重及重點項目的建設,把好審批立項關,對威脅公眾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設施、場所,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性評估,要落實整改責任單位,對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應急計劃;要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廣大人民群眾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和安全生產意識等。
從當前一些地方的實際情況看,有的地方政府領導人不能正確處理發展經濟與保證安全生產的關系,重產值、利潤,輕安全生產,對當地一些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疏予監管,甚至搞地方保護。例如,一些產煤縣、鄉政府對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關閉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的決定態度消極,甚至頂著不辦或以停代關、以停代整。國務院辦公廳2001年6月發出的《關于關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停產整頓的緊急通知》中,明確要求全國所有鄉鎮煤礦一律停產整頓,但是直到徐州市賈汪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7月22日,當地仍有大量鄉鎮煤礦在繼續生產。這種地方保護主義在廣西河池地區南丹縣表現得尤為突出。在當地政府的包庇、縱容和支持下,南丹縣大廠礦區大量的民營個體礦主長期違法開采,亂采濫挖,安全事故多發,資源損失嚴重。2001年7月17日,南丹縣龍泉礦冶總廠拉甲坡錫礦透水事故發生后,縣政府竟封鎖消息、隱瞞事故長達十多天。針對這類情況,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的領導責任。對不履行其法定職責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所屬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負有領導和督促的責任;包括鄉、鎮人民政府在內的各級地方政府對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一些重大問題,比如,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的問題,淘汰安全隱患較多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的問題,對重大安全事故的搶救組織工作及事故的調查處理問題等,僅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自身還難以解決,需要由有關政府出面,統籌協調,依法解決。這是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履行的職責。
一、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是關系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事。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是政府應盡的職責。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政府不應再去干預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這屬于市場調節可以發揮作用的領域。但企業的安全生產問題,則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生命,也關系到社會公共安全,必須要由政府這支“看得見的手”來發揮監督管理的作用。實行市場經濟的各國無一例外地都對安全生產實施政府監督管理。
我們的政府作為人民的政府,更應當本著對人民利益高度負責的態度,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否則就是政府職能的“缺位”。國務院在最近一次的機構改革中,在撤銷各行業管理國家局的同時,專門組建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充分表明了國務院對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的定位,表明了中央政府對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領導的高度重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應當充分認識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領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責任。
在國務院辦公廳1997年轉發的原勞動部《關于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意見》中,對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應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認真研究解決本地區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要加強對事故預防工作的領導,按規定對危險性大、職業危害嚴重及重點項目的建設,把好審批立項關,對威脅公眾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設施、場所,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性評估,要落實整改責任單位,對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應急計劃;要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廣大人民群眾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和安全生產意識等。
從當前一些地方的實際情況看,有的地方政府領導人不能正確處理發展經濟與保證安全生產的關系,重產值、利潤,輕安全生產,對當地一些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疏予監管,甚至搞地方保護。例如,一些產煤縣、鄉政府對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關閉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的決定態度消極,甚至頂著不辦或以停代關、以停代整。國務院辦公廳2001年6月發出的《關于關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停產整頓的緊急通知》中,明確要求全國所有鄉鎮煤礦一律停產整頓,但是直到徐州市賈汪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7月22日,當地仍有大量鄉鎮煤礦在繼續生產。這種地方保護主義在廣西河池地區南丹縣表現得尤為突出。在當地政府的包庇、縱容和支持下,南丹縣大廠礦區大量的民營個體礦主長期違法開采,亂采濫挖,安全事故多發,資源損失嚴重。2001年7月17日,南丹縣龍泉礦冶總廠拉甲坡錫礦透水事故發生后,縣政府竟封鎖消息、隱瞞事故長達十多天。針對這類情況,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的領導責任。對不履行其法定職責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所屬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負有領導和督促的責任;包括鄉、鎮人民政府在內的各級地方政府對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一些重大問題,比如,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的問題,淘汰安全隱患較多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的問題,對重大安全事故的搶救組織工作及事故的調查處理問題等,僅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自身還難以解決,需要由有關政府出面,統籌協調,依法解決。這是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履行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