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安全生產法第七條對工會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基本職責作了規定,包括:
一、 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依據憲法的精神,按照人民當家作主的要求,職工群眾有權參加對本單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這是由我們國家的性質決定的,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體現。
對職工群眾參加本單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在憲法、勞動法、工會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又直接涉及職工群眾的人身安全,職工群眾當然有權參加對這項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而工會是依照法律規定由職工自愿結合組成的,以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基本職責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由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群眾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可以使職工群眾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得到更充分地保證和更有效地行使,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好自己在這方面的職責。
二、 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我國工會法明確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保證職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人身安全,是各級工會履行其基本職責的重要內容。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工會法、勞動法等法律的規定,工會在維護職工安全生產方面的權益的具體職責包括:
1. 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落實職工群眾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知情權。
2. 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參加竣工驗收,提出意見。
3. 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建議生產經營單位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4. 對侵害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代表職工與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交涉,要求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5. 參加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等。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在安全生產方面替職工說話,為職工辦事,認真履行自己在保證職工生產安全方面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一、 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依據憲法的精神,按照人民當家作主的要求,職工群眾有權參加對本單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這是由我們國家的性質決定的,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體現。
對職工群眾參加本單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在憲法、勞動法、工會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又直接涉及職工群眾的人身安全,職工群眾當然有權參加對這項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而工會是依照法律規定由職工自愿結合組成的,以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基本職責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由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群眾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可以使職工群眾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得到更充分地保證和更有效地行使,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好自己在這方面的職責。
二、 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我國工會法明確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保證職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人身安全,是各級工會履行其基本職責的重要內容。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工會法、勞動法等法律的規定,工會在維護職工安全生產方面的權益的具體職責包括:
1. 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落實職工群眾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知情權。
2. 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參加竣工驗收,提出意見。
3. 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建議生產經營單位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4. 對侵害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代表職工與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交涉,要求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5. 參加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等。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在安全生產方面替職工說話,為職工辦事,認真履行自己在保證職工生產安全方面的合法權益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