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停送電規定,機電設備檢修時不停電、不掛牌,不加鎖,已停用的電器開關不挑保險絲。
(2)使用失爆電器設備,不按規定使用保險絲線。
(3)對計劃大范圍停電檢修或高壓電器設備停電檢修,無停電措施就施工。
(4)風泵上的安全閥、釋壓閥不按規定時間檢驗,以致失靈或不動作。
(5)電工高壓作業無人監護。
(6)沒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或雖然有但未投入使用,電器設備脫體運行。
(7)各種安全保護裝置不按時檢驗;保護整定不合理;記錄填寫不認真或做假記錄。
(8)大型機電設備安裝試運轉或皮帶道、絞車道、雙層作業無措施。
(9)各種機電設備轉動部位不按時保養,應設防護罩而不設。
(10)各種高開、變壓器缺油或多油。
(11)多種在用電器設備、纜繩無標牌或標牌與實際不符。
(12)手持式電氣設備操作手柄或工作中接觸的部分不符合絕緣規定要求。
(13)絞車保護裝置和主要通風機反風設施動作失靈。
(14)對故障未排除的供電線路強行送電。
(15)局部通風機無安全防護裝置。
(16)各種入井管線、接地裝置不定期檢驗。
(17)防爆設備不經檢查并簽發合格證就擅自入井投入使用。
(18)未經批準擅自增設用電設施。
(19)機電設備運行檢查及交接班記錄超前或滯后填寫。
(20)井下用電爐子、燈光取暖。
(21)局部通風機不實行“三專兩閉鎖”或雖然有但失靈。
(22)礦燈燈頭、礦燈線破損、接觸不良而閃燈。
(23)停電作業時,回風巷道和防突工作面不停回上一級電源開關。
(24)檢修電氣設備時,不關開關蓋就送電試驗。
(25)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并直接向井下送電。
(26)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27)非檢修人員或值班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28)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不戴絕緣手套,不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29)帶油的電氣設備溢油或漏油時,不立即處理。
(30)在溜放煤、矸和材料的溜道中敷設電纜。
(31)在井下拆開、敲打、撞擊礦燈。
(32)在井下擅自打開電氣設備進行修理。
(33)井下供電設備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
(34)用銅、鋁、鐵線等代替熔器中的熔件。
(35)停電作業人員違反《規程》規定,忘停電、停錯電、忘記停有關的電、沒驗電、沒放電等。
(36)煤電鉆未安設綜合保護裝置。